张某等农户与罗某土地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邻里乡亲”熟人效应推动涉农纠纷实质化解

民事土地经营权纠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人民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出租拖欠租金解除合同村民代表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2013年底,罗某与某村张某等108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罗某租赁张某等108户村民承包的200余亩土地用于农业开发。罗某租赁该土地后一直空置并未实际利用开发,期间部分村民仍继续在租赁土地上耕种,罗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17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2018年1月1日起的租金未再支付。村民要求罗某支付拖欠的租金,罗某以因政策调整租赁土地已不能完全用于农业开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村民并未实际受损等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并要求解除合同,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村民集体前往法院,要求罗某支付2018年1月1日起拖欠的土地租金20余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村民反映情况后,考虑到涉及村民人数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引导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化解,并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村委等共同参与。 一是疏导情绪,了解当事人诉求。调解员围绕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情况、履行情况、纠纷症结等进行分析。经了解,罗某租赁该土地后一直空置并未实际利用开发,但仍支付了部分租金,合同履行期间,部分村民仍继续利用出租土地耕种。从实际受损情况看,村民受损相对较少,部分村民表示考虑到罗某的情况,表示只要罗某适当给付部分租金即同意解除合同。 二是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根据了解情况,调解员确定调解思路,即结合双方实际受损情况,从“换位思考”角度,寻求双方利益平衡,借助“邻里乡亲”好说话,发挥村民“互劝”效应,实现纠纷化解。同时,制定“142”联调方案:由指导法官“1”方重点做罗某工作,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村委、同意调解的村民代表“4”方联合做其他村民工作;调解成功由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2”方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三是联合开展工作,促推纠纷化解。各单位分别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耐心、反复沟通,在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法院、镇政府、司法所一同前往到该村,会同村委干部在乡村院坝召开调解会,从法理、情理、双方各自受损情况等与村民现场沟通,并对双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比较,以此唤醒村民的同情心、同理心。期间,重点发挥同意调解的村民代表的引导作用,营造“村民自己的事自己商量着办”解纷氛围。经多次劝说,村民一致表示只要罗某支付15万元租金即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必须当场给付。会后,指导法官与罗某沟通,但罗某只同意一次性拿出10万元。为促成纠纷化解,指导法官再次联合村委、同意调解的村民代表在罗某与村民之间来回反复磋商,最终促成村民与罗某就租金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如若不能及时化解,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乡村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为此,法院收到村民反映情况后,先行疏导对立情绪,再全面摸排掌握纠纷情况,找准调解切入点。针对双方争议点,邀请基层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化解,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在化解过程中,针对村民人数众多、意见不一情况,邀请村民中懂法明理的村民代表参与化解,发挥“邻里乡亲”熟人效应,通过“村民”代表做其他“村民”劝说工作,实现群众纠纷群众解,不仅实质性化解集体土地纠纷,也避免土地因双方矛盾长期闲置,助力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地,更好保障村民权益。

处理结果

罗某与张某等108户村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罗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10万元,并在镇政府进行了现场兑付,张某等108户村民按比例领取了相应租金,双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62-33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