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13人与某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劳动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某等13人系某幼儿园的工作人员。2024年8月,某幼儿园因效益问题无法维持,通知张某等13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等13人与某幼儿园于2024年8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因某幼儿园未足额向张某等13人支付2024年8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等13人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联合工会调解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联系某幼儿园,化解其抵触心理。调解团队经与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法定代表人表示自己目前人在外地,短期内无法回去。在指导法官和工会调解团队的劝说释明下,法定代表人委托其父亲(亦是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
二是分析案情,明确事实基础。在分别向张某等13人以及某幼儿园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导法官和工会调解团队整理了张某等13人的诉求、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情况,梳理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三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初期,双方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和支付时间存在较大分歧。张某等13人有些急于返乡,有些仍留在本地但已入职新公司,均希望尽快了结此事。然而,某幼儿园因亏损严重,短时间内无法足额支付款项。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指导法官和工会调解团队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从情与理两方面,引导双方了解彼此难处,并向其释明若进入审理程序,需付出较大的时间、人力成本。同时,根据张某等13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给出有针对性的调解建议。经多轮沟通,张某等13人最终与某幼儿园就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给付时间、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企业用工稳定,也关乎民生权益保护和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中,某幼儿园因经营亏损难以短期内支付大额资金,部分劳动者亦因拖欠工资影响正常生活。为及时化解纠纷,通过“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会同工会调解团队,及时高效开展调解工作。工会调解团队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发挥专业优势,化解双方负面情绪,搭建有效沟通桥梁,并结合劳动者具体情况,针对性地给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得到实质化解,不仅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通过“柔性”方式使某幼儿园得以正常运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幼儿园分期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第4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6-39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