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等162人与某酒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促成“接管经营+代为履行”实质化解欠薪纠纷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纠纷集体欠薪“接管经营+代为履行”多元联动

基本案情

某酒店公司经营知名星级酒店,因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策略不当等原因,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2022年2月至2025年2月期间,某酒店公司累计拖欠方某等162名劳动者工资和社保费用100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方某等162名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仲裁委接到劳动者求助后,依托劳动争议多元联动解纷机制,联系对接的法院,希望指导纠纷化解工作。法院联合人社、司法行政、工商联等单位建立调解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精准摸排情况,夯实调解基础。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组成服务团队,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在认真倾听劳动者诉求基础上,结合证据材料全面梳理劳动者被欠薪、欠保的期间及金额等关键要素,并代为参与调解,降低系列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难度;另一方面,调解小组实地走访某酒店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某酒店公司资产负债、现金流及业务运营现状,全面掌握该公司欠薪欠保的症结所在。通过多方信息归集统合,调解小组全面掌握了纠纷所涉法律关系及基本事实,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欠薪、欠保的具体期间认定及金额计算,以及当前主要矛盾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需求与经营困难企业生存空间维系之间的冲突,为后续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汇聚各方力量,“接管经营”盘活困难企业。人社部门多方收集酒店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和类似困境企业的破局经验,提出寻找适合主体接管经营,以盘活酒店,提升某酒店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解纷思路。工商联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广泛寻找意向企业接管酒店经营,并通过严格的经营评估、资质审查及行业口碑调研做好推荐把关。在工商联推荐企业中,调解小组经全面比对,挑选了实力雄厚、拥有丰富酒店行业运营经验且有意愿接手的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潜在接管方。随后,调解小组积极组织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某酒店公司沟通,推动某酒店管理公司以优先留用原酒店劳动者为前提条件接管经营案涉酒店。最终,双方达成某酒店管理公司以定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方式接管经营案涉酒店的协议。协议达成后,案涉酒店于协议当月重新开张营业。

三是创新调解方案,“代为履行”破解清偿难题。“接管经营”有效盘活了酒店资产,但案涉金额巨大,某酒店公司短期内可收租金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而劳动者因前期纠纷对某酒店公司缺乏信任,对某酒店公司后期履行诚意存疑,不愿接受某酒店公司分期支付。调解小组注意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接管酒店有效避免了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对某酒店管理公司较为认可,遂创新性提出由某酒店管理公司“代为履行”的方案。随后,调解小组积极组织三方协商,在指导法官充分释明法律规定,明确“代为履行”方案下各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引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逐项细化完善方案。首先,明确将代为履行的金额限定在应付租金等费用的范围,提高某酒店管理公司接受调解方案的可能性;其次,为兼顾保障劳动者的债权兑现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对接管酒店的正常经营,确定由某酒店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代付;最后,为保障劳动者“老有所依”,确定某酒店管理公司每月额外提取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补交某酒店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优先为退休及临退休劳动者补交养老保险费用。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保引发的系列劳动合同纠纷,呈现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影响广泛等特点,处理结果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不能仅着眼于欠薪欠费本身,还应充分考量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和企业发展等问题。仲裁委收到劳动者诉求后,邀请法院指导化解工作,并依托多元联动解纷机制,充分整合各方资源,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固定欠薪欠费证据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基础,人社部门收集可参考借鉴样本并提出“接管经营”的解纷思路,工商联发挥行业优势筛选推荐潜在接管方,指导法官释法明理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最终推动达成“接管经营+代为履行”的调解方案,一揽子化解集体欠薪及潜在系列纠纷,不仅保障了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了负债企业经营困境、避免了企业倒闭可能导致的大量劳动者失业风险,还有效助力了酒店接管方的经营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处理结果

某酒店管理公司自接管酒店经营起25个月内,代某酒店公司按月分期向劳动者偿还欠付工资;某酒店管理公司仅对接管经营期间应代某酒店公司履行的欠薪债务承担责任,且代为履行款项可用于抵扣某酒店管理公司应付某酒店公司的租金等费用;某酒店管理公司每月额外提取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交某酒店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用,并优先为退休及临退休劳动者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义务,愿意留岗的劳动者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首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3条、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60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6-43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