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赡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员高效化解赡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现已84岁,与其夫周某(已故)共生育两子一女,分别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三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李某在周某去世后独居生活,2025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身体瘫痪,丧失劳动能力。为方便看护,根据口头约定赡养协议,由周某乙将李某送到养老院居住,但养老院的照料不符李某心理预期,遂周某乙又将李某接回家中照顾。在此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周某甲、周某丙,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周某甲、周某丙既不支付赡养费,也不探望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甲、周某丙支付赡养费,履行探望义务。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矛盾发生在家庭内部,且涉及老人赡养问题,如不妥善化解,不利于家庭和谐,对老人晚年生活也会产生影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经验丰富、社会阅历较深的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深入调查,找准症结。调解员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谈话,了解各方真实意思,找到矛盾点。经调查了解,李某、周某、周某甲、周某乙间存在口头赡养协议,约定周某甲负责赡养周某,周某的退休工资全部交由周某甲保管、处置,周某乙则负责赡养李某,一应费用由周某乙自行负担。周某去世后,周某甲认为其已完成赡养义务,按照约定李某应由周某乙独自赡养。周某丙则认为其系外嫁女,未分配到周某的退休金,且李某、周某、周某甲、周某乙已达成赡养协议,其不应承担赡养义务。李某则认为三名子女对其均具有赡养责任,希望子女可以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
二是释法说理,唤醒亲情。在掌握各方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考虑到亲情纽带的重要性,调解员联系李某的其他亲属,促推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邀请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及周某乙的女儿、周某丙的配偶到家事调解室中,通过温馨、舒缓的环境,以平和的态度“面对面”沟通。周某乙的女儿从小受李某疼爱,对李某感情深厚,她讲述了李某对其他孙辈的悉心照料,用亲情回忆、榜样力量、家庭和睦的期待打破僵局,以晚辈的视角、真挚的感情,让父辈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责任。周某丙的配偶劝解周某丙,虽然李某、周某在财产分配上或有不及,但应考虑李某对其多年的养育之恩、亲情关爱和家庭扶持,周某丙的配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家庭琐事,让周某丙可以留有余力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调解员向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释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赡养协议而免除。成年子女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即使赡养协议免除了己方赡养义务,也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调解员又围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进行说法明理,旨在让三人能互相理解,换位思考。经多方疏导,周某甲、周某丙敞开心扉,反思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三是沟通协调,促成和解。考虑到李某年纪较大,不便出行,调解员通过调解平台与李某视频沟通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其对周某乙家中环境较为熟悉,希望可以居住在周某乙家中,由周某甲、周某乙轮流居家照顾,负责日常饮食、起居、就医等事宜,产生的费用由周某甲、周某乙分担,周某丙定期来探望自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对此表示无异议。在多方促推下,李某与其子女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同时三位子女也认识到自己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未关注到老人的精神需求,并表示在后续赡养过程中会多加注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多子女家庭的赡养纠纷,经老人同意,赡养人之间达成了赡养协议,但子女赡养父母既是家庭伦理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协议不能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人民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谈话了解各方真实意思,通过“亲属劝解”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回忆亲人感情,正视自身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并就赡养协议与法定赡养义务进行释法明理,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之后,“面对面”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解开当事人“心结”,并根据老人意愿“量身定制”调解方案,不仅高效化解矛盾,修复了亲情关系,也满足了老年人物质需求、精神需求,让老人可以安度晚年,同时传递出尊老爱幼的社会价值观,助力构建和谐社会。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居住在周某乙家中,周某甲与周某乙一人一月轮流看顾,费用由周某甲、周某乙分担,周某丙每周探望李某一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54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