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杜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澄海区道路交通事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杜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住院。但杜某的赔偿却迟迟不见踪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起纠纷具备调解可能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进行指导。调解员了解案情后,首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杜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过高,且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应向其索赔。对此,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从法律规定角度向杜某进行释明: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作为驾驶员仅对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初核,杜某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能够覆盖全部费用。经沟通,某保险公司和杜某均同意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先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李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结论,以及相关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再结合李某列出的赔偿清单、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一进行梳理和说明,既让李某心服口服地放弃了不合理的诉求,也向某保险公司争取到最快付款时间,最终促使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类纠纷通常具有专业性强、赔偿项目固定、保险理赔率高的特点,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往往无争议,但因部分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常存在抵触情绪,致使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纠纷。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抗拒心理。同时,调解员通过“背对背”式的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对症下药。针对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和金额,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又从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做通当事人工作,并发挥“以鉴促调”作用,引导当事人进行先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时推进调解工作,并与保险公司做好沟通,帮助当事人衡量利弊,最终促使各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11.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3条、第14条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第4项、第5项、第6项、第8项、第11项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4-25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