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侮辱罪刑事自诉调解案
“四所一庭”联合调解情感纠葛引发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是企业高管,与前男友王某曾交往两年。分手几年后,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已与他人结婚,因不甘心生怨恨,故制作并在李某工作单位附近散发印有李某联系方式与个人照片的“按摩广告”小卡片,导致李某不仅遭受身边人异样的目光,还不断被陌生电话骚扰,个人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精神濒临崩溃。2025年4月中旬,李某以刑事自诉方式请求法院追究王某侮辱罪刑事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李某自诉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初步判断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侮辱罪的证据尚不充分,工作人员多次与李某联系沟通,向其询问能否补充证据,李某称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考虑到虽然该纠纷可通过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但为实质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决定启动“四所一庭”联合调解机制开展化解工作:
一是统筹“四所一庭”资源,凝聚调解合力。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机制,将案件材料在线推送至司法所,并分别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联系,通过三条路径平行开展工作:第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李某联系,进行思想安抚、稳定情绪,防止其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第二,邀请派出所民警对该纠纷前期报警情况进行了梳理,并约王某到派出所进行了摸底谈话,进一步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和思想动机进行深入了解把握,为后续调处工作奠定基础;第三,请律师事务所安排擅长处理名誉权、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律师介入,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
二是深入研究,厘定调处策略。为确保达到预期调解效果,“四所一庭”工作人员通过对前期了解的情况综合分析,决定以王某身份为切入点,围绕侮辱罪相关法律进行释法析理,向其释明如果其受到刑事处罚,将对其本人、女儿的工作生活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确定最终调解方向。
三是联合开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进行了释法析理;律师、特邀调解员将法律后果与王某所实施的行为结合起来分析,强调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刑事处罚及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其工作单位稳定、赡养老人等角度,帮助其综合分析调解处理此事的利弊。最终,在多方的释法析理下,王某承认自己在爱情和工作上受挫后,情绪崩溃才作出过激行为,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和解。李某也选择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愿意通过民事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二人多年的情感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裁判要旨
预防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能避免因矛盾激化导致不可逆的伤害,显著降低社会暴力冲突风险。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曾是交往两年的恋人,分手后王某因心生怨恨,作出极端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尽管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的证据不够充分,但双方矛盾尖锐,若不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导致风险升级。如何破解双方情感对立局面、帮助双方放下过往开启新生活是本案调处的核心。为此,法院依托“四所一庭”联合调解机制,主动联系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注重挖掘案件背后当事人的关键因素,精准施策,将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实际利益相结合,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增强说服力,让王某真正认识到自己不当行为,通过真诚悔过赢得李某原谅,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李某与王某当场签署和解书,王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自愿额外赔偿3万元,李某撤回了对王某的刑事自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998条、10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21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32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96-53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