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祁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跨域协作化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海事海商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市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海事海商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登记两地法院跨域协作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甲市人)因经营“渔家院”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向祁某(乙市人)购买一艘海上游艇。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向祁某支付订金10万元,祁某联系丙市某游艇生产厂家进行定制,并承诺4个月后交付游艇和负责在经营地办理游艇落户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祁某为涉案游艇办理了游艇适航手续(适航证)。但由于政策变动,游艇功率超过规定上限,不符合游艇经营地政策要求,导致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游艇一直存放于丙市生产厂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向乙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祁某的购买合同并由祁某退还订金10万元,祁某口头提出反诉,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10.5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乙市法院收到李某起诉材料后,认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甲市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按程序应将案件移送甲市海事法院审理。在甲乙两地法院法官对接过程中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分别位于甲乙两地,且涉案船舶存放于丙市,如果该案正常移送审理,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甲乙两地法院决定联合调解此案。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果,由甲市法院邀请本院在乙市海事部门聘请的一名特邀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海事行政管理角度,为当事人释明争议游艇落户手续和适航证的联系与区别,指出在口头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两地法官则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经过两轮调解,双方均认识到当前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且祁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经济成本,最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就扣除祁某已经支出的相关费用后返还李某订金达成一致意见。从两地法院对接案件移送到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用时不到一个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买卖过程中涉及的权益、权利状况等较为复杂,且可能受政策等方面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船舶买卖纠纷虽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但受诉法院并未简单将案件“一移了之”,而是从实质解纷角度出发,积极联系海事法院,由两地法院跨域协作开展化解工作,并共同指导具有海事背景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法官联合释法、调解员说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不仅实质性化解跨区域海事纠纷,也通过跨域协作,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李某和祁某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游艇买卖合同,祁某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李某订金8万元,李某将适航证原件交给祁某。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2-59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