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乙与秦某抚养费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化解涉残疾人抚养纠纷

民事抚养纠纷重庆市渝北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重庆市渝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秦某婚后于1998年生育一子李某乙,李某乙自幼患有精神疾病。秦某在李某乙三岁时离家出走,李某乙由李某甲独自抚养。后李某甲与秦某于2020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约定李某乙跟随父亲李某甲生活。李某乙近来病情加重,父亲李某甲收入微薄,无力支付李某乙长期住院治疗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李某乙遂请求母亲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秦某表示没有能力长期负担李某乙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乙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李某乙精神残疾的特殊情况,立即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摸排工作,并第一时间到社区走访:一是倾听诉求,掌握情况。几番沟通后,法院了解到李某甲因四级肢体残疾,仅凭在外拾荒为生,收入不稳定,日常多由姑姑、表姐等亲属对李某乙进行照看,且李某乙目前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电话联系,调解员了解到秦某年纪较大,自身亦患有疾病,日常在外租房,仅靠提供临时家政服务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其经济状况确实无力长期承担李某乙诉请的抚养费数额。二是走访了解,查明实情。调解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在对李某乙亲属及社区居民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某乙因家庭无力负担其医疗费用,病情得不到控制日益严重,时有露宿在外的情况,且李某乙为二级精神残疾,发病时存在自残、暴力倾向,常在社区游荡,影响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病情严重时甚至曾对其父亲李某甲实施锁喉等危险行为。 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和当事人诉求后,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保障治疗,妥善安置。协调各方,优先保障李某乙现阶段治疗,稳定其病情。在与李某乙姑姑、表姐等亲属沟通后,其亲属均表示愿意垫付李某乙现阶段住院治疗费用,以暂时解决李某乙目前就医治疗的问题。 二是多方联动,协商调解。邀请熟悉社区工作的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派了解当事人情况的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联动人大代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在前期摸排充分掌握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与人大代表一方面做着李某甲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能够考虑秦某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李某乙的请求的抚养费金额;另一方面,向秦某讲明李某乙的现实情况,并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阐释其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 三是实质解决,长效保护。为避免李某乙今后治疗和生活再次出现困难,实质性解决李某乙的生活困难问题,法院积极协调李某乙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李某乙尽快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人大代表通过参与本次调解,针对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并与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形成类案保护机制,共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裁判要旨

残疾人群体应当得到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与保护。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对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精神残疾人李某乙家庭经济困难,加之其父亲也系残疾人,母亲亦年老多病,均无力承担其长期就医诊治所需费用,若直接判决,不仅无法实质性解决李某乙医疗及生活困难等问题,也可能因李某乙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病情恶化,给辖区治安稳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在面对特殊群体纠纷时,法院要准确掌握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纠纷发生原因,主动靠前作为、积极延伸职能,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的现实诉求,通过做实前期走访摸排工作,针对性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民政等相关职能单位,共同做实实质解纷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实现案结事了,让残疾人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

处理结果

秦某一次性支付李某乙抚养费800元,并且将其名下唯一一套小面积住房赠与李某乙,供李某乙将来生活居住。在法院协调下,各方为李某乙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开通绿色通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前提下,在纠纷诉至法院当月即办理完成,次月李某乙即领取保障金。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条、第28条、第34条、第10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6条、第9条、第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2-16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