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与某农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建摸调”三步工作法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镇横跨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以花卉、水果苗木种植及水产养殖等作为主要产业,当地为促进产业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地以集体出租的形式进行流转的现象较为普遍。该镇某村246户村民以第十、十一、十三村民小组的名义分别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农业公司租用该村村民承包经营的452.17亩闲置土地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小规模养殖,租赁期间为12年,每年租金按照市场均价以700斤谷物/亩或600斤玉米/亩的标准计算等。近年来,某农业公司因经营问题连续亏损,种植的红枫、香樟、桂花树以及池塘里的鱼苗均无人管理,246户村民的租金也迟迟未能兑付。若强行解除合同,一方面会给本就困难的某农业公司造成重大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土地闲置,扩大村民经济损失。双方陷入两难,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方式方法
该地区网格员在矛盾排查过程中,了解到该情况后,依托该地区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联动治理机制及诉讼服务站点,向辖区对接法官进行报告,请求指导化解工作,法官运用“建摸调”解纷工作法,即建专班,由政法委员、司法所、派出所所长、村居干部组成联合化解小组;建机制,即依托建立的土地流转纠纷四级联动治理机制开展化解工作;建站点,即发挥便民诉讼服务站和法官联系点就地解纷作用,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实地勘察走访。为摸清案涉土地流转真实情况、争议焦点及双方真实需求,指导法官到土地现场勘察,了解到村民希望解除合同后将土地另行流转,某农业公司则认为养殖、种植情况较好,但销路受阻,希望村民宽限付款期限并降低租金标准,双方在解纷方案上存在分歧。 二是联合制定方案。根据勘察情况,指导法官分析后认为,本案不宜强制解除合同,需努力促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为兼顾企业持续发展和村民权益,法院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五老乡贤、农业服务中心及该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干部、村委会干部召开会议,反复研讨并制定化解方案。 三是多方协同化解。指导法官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说法,调解员、人大代表、村委会干部从双方合作基础及防止土地闲置方面进行说理,村民代表、五老乡贤从某农业公司带动就业及提高村民收入方面进行说情,农业服务中心干部从土地租金下滑形势进行分析,共同说服村民继续履行合同,降低租金并给予某农业公司付款宽限期,同时引导某农业公司克服困难按约付款。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确保后续履行。法院联合该地区商会及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某农业公司寻找合作契机,打开销路,某农业公司经营困境得以改善,进一步优化合同履行条件。经多方努力,最终圆满化解该起集体纠纷。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农村十分普遍,此类纠纷具有矛盾激烈、协调难度大、涉及人数多等特点。本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针对辖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纠纷,探索建立“建摸调”解纷工作法,最大限度汇聚基层解纷力量,促使基层纠纷就地化解。一是人民法庭将解纷触角延伸至辖区各村社网格,让司法服务覆盖辖区村社网格,及时摸清土地流转量、摸清风险隐患点、摸清各方主体需求。二是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街镇干部、村居代表、五老乡贤、特邀调解员等在农村纠纷化解领域的优势特长,汇聚提升多元解纷合力,多方联动,就地化解集体土地流转纠纷。“建摸调”解纷工作法的运用,对此类涉土地纠纷化解有着参考示范意义,也为当地民生就业、产业发展、示范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公司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三个村民小组租金80余万元。为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指导法官持续跟进履行情况,已督促某农业公司按时支付完款项,促成纠纷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9条、第1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61-14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