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司法所化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5年,杨某与同村村民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杨某将位于某村的耕地租给王某种植绿化苗木,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及土地承包金。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通过书面形式续签《土地租赁协议》。王某实际使用土地至今,且未按期支付相应土地承包金,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将租用耕地恢复原貌,支付欠付的土地承包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故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在查阅案件材料时,法院发现上述纠纷已经村委、司法所二轮调解,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找准双方主要矛盾点,法院主动与司法所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希望能够本着有利于乡村和谐稳定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共同研究调解方案。经了解,王某因资金问题无法立即向杨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且因需要时间办理伐树手续,故短期内无法将耕地恢复原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履行时间上。为此,法院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多方联动调解。沟通过程中,杨某情绪激烈,不愿作出让步。法院考虑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就本案问题与双方当事人有过多次沟通,于是联系司法所,邀请参与调处,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沟通工作,合力促成调解。
二是促使换位思考。调解过程中,法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安抚当事人情绪,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情况表达理解,当事人情绪平静下来后,再循序渐进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所面临的难处。通过反复释明,让杨某相信并理解王某确实存在支付困难,同时指出如果通过审理方式解决周期较长,耗费精力财力,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更为适宜。同时也让王某认识到其行为确已损害杨某经济利益,其应当积极补正错误,弥补杨某的损失。经过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涉及民生之本。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先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单位寻求救济,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联动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共同开展调处工作,发挥其在当地的权威作用以及对村规民俗的熟知的优势,不仅迅速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消除双方抵触情绪,也能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同时,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强化释法明理工作,促推双方解开“心结”,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
处理结果
杨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王某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土地承包金15000元付清,并将租用杨某的土地上的树木清除,将土地恢复原貌。目前,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72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43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