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某集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政协委员参与调解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民事著作权权属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武汉市江汉区知识产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授权发布侵权作品微信公众号文章政协委员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林某为知名漫画家,创作漫画发表于微博。某集团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上述涉案作品。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赔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担任政协委员的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找准分歧。通过查阅案件材料,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金额是否过高。调解员分别与林某、某集团公司联系,双方对于是否赔偿存在根本性分歧。某集团公司认为,其公众号文章未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且会及时删除,不应赔偿。林某则认为,对方构成侵权应予以赔偿。

二是聚焦关键,重点突破。经案例检索以及法律适用分析,调解员认为,某集团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林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让企业对自己的侵权事实有清晰认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调解员表明了自己政协委员身份,取得某集团公司的信任,然后从侵权构成要件、类似案件判决入手,逐条分析本案侵权事实,同时分析本案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将会对公司商誉造成的不利影响。某集团公司表示对侵权行为不持异议,愿意进行调解,但希望降低赔偿金额。

三是迅速调和,形成共识。针对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争议,调解员参照类似判决,明确赔偿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做双方说服工作。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由指导法官从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方面讲解审判实务中对侵权赔偿的认定标准,引导林某降低预期,调减赔偿金额。另一方面,着重向某集团公司释明该纠纷若能妥善化解,会有效维护该集团公司的良好声誉。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某集团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合法权益的漫画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某集团公司在发布相关文章后并未意识到存在侵权行为,一度拒绝调解。法院邀请担任政协委员的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既发挥政协委员的影响力,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也利用调解员在专业上的公信力,为调解打开局面,通过释法明理,使某集团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引导双方各退一步,弥合分歧,最终实质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集团公司赔付林某20000元,并撤下侵权作品,消除影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11条、第52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43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