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五金店与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船上调解”就地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安新县赵北口镇人民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主体资格债务认定人民调解船上调解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为日常办公需要,多次从刘某经营的某五金店处赊购货物,陆续欠付货款9350元。后因某村委会成员换届调整,新任村委会成员尚未核实清楚历史账目,一直未给付货款。多次催要未果后,刘某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前期上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得知,某村委会拖欠货款已近三年,期间,刘某多次向某村委会催要货款均未果,现因迟迟未能收回货款面临经营压力;某村委会则表示,换届过程中存在账目尚未理清,难以核实欠付货款事实及金额的问题,并提出某五金店有个体工商户登记,不应以刘某个人名义起诉。考虑到本案涉及刘某主体是否适格、买卖合同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等法律专业问题,调解员请求法院进一步指导调解工作。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到县城需要先乘船靠岸后再转乘汽车,交通过程耗时耗力,费用也很高,为便利当事人解决矛盾,指导法官起航巡回审判船至双方住所地,在船上指导调解员“三步走”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精准厘清纠纷事实,筑牢调解根基。在巡回审判船上,法官指导调解员根据案卷材料及与双方沟通情况,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刘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买卖合同关系;3.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付货款金额如何计算。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调查。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刘某提供的某五金店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的五金店是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针对争议焦点二、三,将刘某提交的送货单、欠条、收据与某村委会相应账目一一进行核对、梳理,并向经手购买货物的某村委会原成员核实,由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9350元。

二是充分协调双方意愿,推动调解协议签订。在明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后,调解员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向。某村委会表示,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但仍否认刘某向其主张权利的资格。为此,法官指导调解员向刘某阐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告知其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刘某表示认可并提出变更诉讼主体为某五金店的申请。考虑到本案处于先行调解阶段,还未进入审理环节,若由刘某重新以某五金店的名义起诉,无疑会加重双方诉累,遂以此为切入点,说服某村委会认可刘某的变更申请,并在此基础上,与双方进一步沟通,协商调解方案。巡回审判船内,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氛围消弭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三是积极跟进督促履行,落实调解成果。调解协议达成后,某五金店经营者刘某对某村委会能否按时履行债务,仍心存顾虑。为打消其疑虑,调解员向某村委会详细说明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不利后果,并在法官指导下,借助巡回审判船上配备的移动便携式数字法庭系统,依据调解情况制作《自动履行告知书》送某村委会,此外,引导某五金店经营者刘某填写《收款账户信息确认表》。调解的每个步骤都在巡回审判船上进行,让司法跨越山水阻隔,推动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拖欠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有一定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就双方争议法律问题进行释疑解惑,促推调解顺利推进。人民调解员发挥扎根基层的地缘人缘优势,打破沟通壁垒并快速切入矛盾核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跟进督促履行,确保当事人兑现纸面权益。此外,本案依托“船上法庭”开展“家门口”调解,通过“走上门”开展化解工作,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实现纠纷就地、高效、实质性化解,并将调解现场变成“示范课堂”,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诚信履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村委会在七日内付清拖欠某五金店的货款9350元,现已全部结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95条、第626条、第6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42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