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公司与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商标权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经授权许可,依法取得某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吴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未经许可公开进行网页宣传、售卖带有某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商品,侵害某体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体育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清晰、调解可能性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精准定性,以法析案。调解员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吴某经营店铺销售的侵权商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某体育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具有明显攀附该体育公司商标的故意,不仅损害正品品牌形象,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是综合考量,促成共识。吴某提出,其店铺为个体经营,规模较小,扣除各项运营成本后,实际盈利不足万元,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且其在收到诉状后,第一时间下架全部侵权商品,及时终止侵权行为,未造成更广泛影响,恳请某体育公司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经核实确认吴某所述情况属实,同时考虑到某体育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品牌形象损害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1万至2万元的合理赔偿参考区间,为双方协商提供方向。
三是分析利弊,引导和解。调解员进一步向双方深入剖析调解在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方面的显著优势,让双方认识到调解不仅能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避免因审理程序冗长带来的时间消耗,还能显著降低各类费用支出,帮助双方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化解纠纷。最终,某体育公司考虑到吴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且表达了诚挚的道歉,主动提出在合理赔偿区间内降低赔偿金,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网店经营者销售带有知名体育品牌标识产品,侵害商标专用权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在电商平台网购普及的当下,此类纠纷多发频发,涉及的行业领域较广,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线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通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形成“专业调解+线上流转”的解纷机制,不仅发挥行业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准确把握纠纷性质,明确法律责任,在法律框架内结合行业实际快速提供赔偿参考,促使双方相互协商,也通过在线调解方式,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实现纠纷高效化解,还通过调解员以案释法,提高网店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赔偿某体育公司1.7万元,并当场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57条、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1条、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7-63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