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促成企业诚信履行超诉讼时效义务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根据某公司填写的《运输险投保单》,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约定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原件向某公司进行了送达并在随后的保险年度内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保险服务,但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保险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公司类似案件还有22件,总标的额共计10万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经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上述23件案件委派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派,与某公司联系时,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给付保险费。调解员向保险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某公司系一家经营规范的大企业,与保险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保险产品对于某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较高的服务价值。基于此,调解员以维护企业信誉为突破口再次联系某公司,某公司承认对于保险公司无视合作关系没有协商就提起诉讼的行为不满,目前公司正在进行重组,核实积案需要时间。调解员随即展开工作,促成双方当面对话。调解员一方面肯定了某公司实事求是、信守承诺的行为,另一方面指出保险公司应加强法律事务管理,最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谅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起诉索要保险费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进入诉讼程序有败诉风险。调解员抓住投保人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保险服务密切相关这一关键点,以诚信经营为切入点,引导其接受调解方案,主动履行了义务,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又维护了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针对保险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疏漏,调解员向其提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处理结果
半月后,某公司查清这批纠纷的原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所欠保险费,保险公司撤回全部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第577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33-03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