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四步链式解纷机制破解人工智能领域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依法享有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互动式AI智能产品。某信息公司经调查发现,当用户在该款AI智能产品的对话框中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关键词时,系统会从海量的搜索结果中为用户精选出数条视频观看链接,而这些视频链接多数直接指向提供盗版资源的网站。某信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组织收到材料后,经认真梳理案情,认为本案为涉AI盗版链接案,属新类型纠纷。调解员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展开沟通,经询问了解到某信息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某科技公司坚持其技术中立立场,主张涉案盗版链接系AI智能产品根据用户自主指令自动生成,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通过法律查明、类案检索,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尚不明晰,双方当事人均是行业头部企业,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持续发展,以此为纠纷化解夯实基础。之后,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采取四步链式解纷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调查,掌握矛盾焦点。首先,调解员迅速开展案情摸排工作,充分了解双方公司发展情况、当前主营业务等信息。经调查,某信息公司年均上新近百部影视剧集,某科技公司高度重视AI技术,AI产品系某科技公司目前主要发展方向,双方均注重自身行业发展,存在调解的良好基础。再次,调解员基于本案实际情况,经与指导法官研究,并邀请知识产权学者、AI行业代表、资深律师,聚焦本案所涉的生成式AI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技术可行性及法律边界共同研讨,确定案件争议关键点为:如不认定侵权,某信息公司大量影视剧集的知识产权可能无法保护,如认定侵权,将对AI技术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AI技术发展是趋势,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使用。
二是分工合作,夯实调解基础。基于上述分析,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分工开展调解工作。首先,由指导法官与某科技公司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即便采用新型技术,其侵权认定仍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并提供法院类似生效判决予以佐证。某科技公司随即认识到在未建立有效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其AI产品向用户提供盗版链接的行为确实存在法律风险。据此,某科技公司立即采取了技术改进措施,针对侵权风险设置了系统性的拒答机制,为后续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其次,由调解员与某信息公司进行深入沟通,着重说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尚属前沿领域,个案裁判结果将对整个行业产生导向效应,并分析其诉讼成本及诉讼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调解员建议,相较于追求个案赔偿,建立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更具现实意义。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意愿显著提升。但某信息公司对未来侵权风险存在顾虑,某科技公司则担心AI技术发展受限。
三是聚焦利益平衡,促推纠纷化解。为消除某信息公司对未来侵权风险的顾虑,同时保障某科技公司合法研发空间,调解员提出“个案调解+司法建议”组合方案,即某科技公司立即整改并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个案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再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实现源头预防。经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司法建议引领,推动AI行业治理。双方达成调解共识后,法院综合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强化对AI产品潜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前置审查与管理机制,引导互联网企业构建生成式AI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促进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利用AI智能产品提供影视作品盗版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面临技术查明难、法律适用新、行业影响大等难点。针对上述难题,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发挥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专业优势,采用纠纷化解四步法,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引入AI领域专业人士,从法律规定、司法导向、行业现状、AI技术发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寻求利益平衡的合理调解方案,提出“个案调解+司法建议”方案,不仅促推本案纠纷和解解决,更促推行业治理,为AI领域的长远、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良方”,实现了“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助推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某科技公司针对司法建议所提建议,已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7-62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