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行业协会参与化解柚果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拖欠尾款行业协会参与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农业公司与卢某签订《柚果购销合同》,约定卢某以105000元的价格向某农业公司购买柚果75000斤。某农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卢某交付了柚果,卢某支付柚果购买款47000元。但之后,卢某以柚果销路不畅,资金难以回笼为由一再拖欠柚果尾款。双方协商未果,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尾款58000元及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一方面,迅速与当地金柚协会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另一方面,为尽量降低对双方后续合作的影响,法官指导调解员采用“情理+法理”双轮驱动的柔性调解策略,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指导法官根据已有类案生效判决,向卢某详细阐释裁判依据,并释明如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对其在行业内信誉的影响。同时,向某农业公司说明卢某过往的良好交易记录,以及近年因市场因素导致柚果销路下滑的实际困难,积极引导某农业公司站在卢某的角度理解其处境。

其次,联合行业协会搭建沟通桥梁。金柚协会发挥行业监督协调作用,通过协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劝导卢某诚信经营,维护柚果品牌形象。同时,充分发挥协会懂行规、知行情的优势,以及行业协会中专业调解员成功调处类似纠纷的丰富经验,为双方协商调解提供专业建议。

最后,均衡双方利益提出解决方案。针对某农业公司收款诉求与卢某资金紧张的情况,促推双方积极协商。经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就支付柚子尾款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该地区是“中国金柚之乡”,柚果交易频繁,涉柚纠纷时有发生,如不能妥善化解,可能会影响金柚产业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邀请金柚行业协会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其了解实时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优势,结合调解员调处类似纠纷的成功经验,为促进调解提供专业意见。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指导调解员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并督促及时履行。法院与行业协会联动,不仅促推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也维护了当地金柚交易市场秩序。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某一次性向某农业公司支付尾款58000元,某农业公司主动免除卢某违约金,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6条、第6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37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