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牧公司与某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调解案

“5+N”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养殖纠纷

民事种植蒙城县双涧镇政法委员,蒙城县双涧镇司法所,蒙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养殖费争议“5+N”多元解纷机制示范调解

基本案情

某农牧公司与某家庭农场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回收合同》,约定委托某家庭农场的养殖户负责饲养生猪,某农牧公司负责成猪回收并支付养殖费。但生猪到了出栏时段,双方因养殖费产生矛盾,某家庭农场拒绝某农牧公司回收生猪。某农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存栏生猪强制回收,并要求某家庭农场支付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向某农牧公司和某家庭农场了解情况,得知该地养殖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普遍采取与养殖户合作的方式养殖生猪,类似纠纷还有10余起。考虑到涉及多方人员利益,矛盾较为尖锐,且案涉养殖户均在同一乡镇,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5+N”多元解纷机制,邀请乡镇政法委员、司法所、派出所、属地村干部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找准双方“症结”。经沟通了解,某农牧公司与养殖户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市场风险进行分析,没有预见到未来养殖生猪情况的变化,导致双方利益不一致。某家庭农场表示受疫情等原因影响,生猪死亡量大,依据合同所得到的养殖费较低,表示其辛辛苦苦养殖没有利润;某农牧公司则表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生猪回收权,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二是分层引导与情绪疏导。为营造中立、便利的沟通环境,法官以及相关基层单位工作人员邀请某农牧公司与某家庭农场的养殖户到所在乡镇法官联络室,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稳定、缓解养殖户情绪,然后进行释法说理,精准找到双方平衡点。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劝说某农牧公司。调解员指出,为了养殖这些生猪,养殖户需要付出很多心血,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殖费计算公式,以回收的头数计算,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每只出栏猪只能得到几十块钱的养殖费,希望某农牧公司能够展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给予养殖户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从法理的层面劝导养殖户要依法履约,某农牧公司已经支付相应代养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某农牧公司有权收回所有生猪。最后,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多轮调解,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农牧公司也体谅养殖户的不易,同意重新考虑养殖户的养殖费。为避免错过中秋节销售旺季,以某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养殖户同意先配合农牧公司回收生猪。 三是促推纠纷实质化解。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其他10余户养殖户参照该方案,与某农牧公司达成和解。为做好跟踪回访,法院联合属地村干部持续关注协议履行情况,督促某农牧公司及时履行,防范其他衍生纠纷。同时,向农牧公司提出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合同条款,如增设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从源头防范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涉及众多农户利益,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也不利于农民收益保障。为促推基层纠纷高效化解,该地区建立“5+N”多元解纷机制,通过“乡镇政法委员+人民法庭+派出所+信访部门+司法所+属地属事主体”联防联动,促推纠纷就地化解。本案中,人民法庭依托“5+N”多元解纷机制,邀请相关基层单位共同参与化解工作,并指导参与调解人员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存在的诉求差异,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避免更大损失的实际出发制定调解方案,既让养殖户及时拿到养殖费,保障了民生,也保证了农牧公司及时地把生猪投放市场,实现双赢共赢。同时,以示范调解为指引,针对该地区类似纠纷开展批量化解,促推一揽子解决生猪回收纠纷,有力维护了农户合法权益,促推养殖市场良性循环。

处理结果

某农牧公司与某家庭农场达成调解协议:某家庭农场配合某农牧公司回收生猪,某农牧公司按照新约定的养殖费计算方式支付养殖费。用时三天,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并实际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8-32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