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两路办与南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民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柞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收取补偿款未交付房屋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南某的房屋地处某在建高铁车站规划范围内。2023年3月10日,某县两路办与南某达成房屋征迁协议,约定征迁补偿安置费用为798041元,南某需在7日内向某县两路办交付被征迁房屋。2023年4月7日,该笔款项全额打入南某个人账号,某县两路办多次上门督促南某交付房屋,但其均置之不理。8月17日,某县两路办下达限期交房通知,南某仍拒绝交房。故某县两路办诉至法院,要求南某立即交付被征迁房屋,并支付违约金78604.10元,退回征迁奖励及过渡费等12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调解员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南某称未交房的原因是某县两路办承诺的宅基地安置至今未到位,故迟迟未搬迁。某县两路办则表示,因某高铁修建需征用某村四组部分集体用地,某县两路办与当地被征迁村民协商一致后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按照约定将补偿款全额打入村民账户。该范围内90余户村民大部分已陆续腾退房屋并搬离,但还有包括南某在内的11户村民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在下达了限期交房通知单仍毫无进展前提下,考虑到未搬离群众的安全问题,该沿线某隧道出口场面平整修建工程被迫停工,故某县两路办向法院起诉包括南某在内的三家征迁户。 在了解和研判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深入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前往某村村委会,与村组干部座谈,获得第一手资料。二是拉进与村民距离,挨家挨户了解被征迁村民需求和腾退房屋存在的实际困难,部分村民从开始的抵触心理慢慢转变态度,愿意共同商量。三是趁热打铁,组织南某等3家村民与某县两路办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调解员从履行合同义务、高铁建设便民利民、法院相关类案裁判及相应法律规定等多个角度释法明理,劝说南某等村民配合搬迁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其中,对拆迁期限、安置费用、安置方式等方面达成的协议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问题,包括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 本案的妥善化解,得益于以下解纷技巧:一是实地走访查明症结。调解员通过与村组干部座谈、入户走访群众的方式,了解双方冲突争议点、群众实际困难及需求,寻求最优解决方式。对被征迁村民担忧的问题,给予切实解决方案,例如就南某担忧的宅基地安置尚未解决问题,调解员通过与某县两路办工作人员沟通,向南某解释宅基地安置问题已按照土地规划利用程序审批,一经批准并实现“三通一平”等基本条件后即会交予搬迁户,消除被征迁村民后顾之忧。二是引导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向当事人详细讲述相关法律规定、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及法律关于违约行为的规定,并分析调解的优势特点,促成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及时回访。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深入南某等村民家中了解搬迁进展情况,并来到其余未搬迁村民家中详谈,了解内心症结,进行现场普法,助推搬迁后续工作顺利完成。四是充分发挥调解示范辐射效应。因涉及未按期搬迁村民共有11户,调解协议达成后,南某等3户均在约定时间内腾退交付房屋,其余8户受到影响也均开始搬迁,实现了“调成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既增强了当地村民法治意识,也促推纠纷实质化解,更助力涉民生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实现了双赢多赢。

处理结果

南某等村民同意搬迁,并与某县两路办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于七日内腾退并交付房屋,某县两路办不再要求南某支付违约金及返还征迁奖励和过渡费。事后,调解员进行回访,搬迁工作按期有序进行,南某等3家征迁户已按期腾退交房,其余8户也已开始搬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92-14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