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园艺厂与某园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司法协作跨省联动化解民营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因C市绿化项目需要,某园林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与位于S市的某园艺厂签订乔木购销合同,约定某园林工程公司向某园艺厂采购乔木等绿植。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园艺厂按约向某园林工程公司供货。后经双方结算,应付货款共计405640元。某园艺厂于2022年7月9日向某园林工程公司发出催款函后,某园林工程公司陆续支付货款357092.72元。截至2024年2月,某园林工程公司仍拖欠48547.28元货款未付,某园艺厂诉至C市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C市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适宜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多元解纷机制,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矛盾纠纷联动联调。调解员初次电话联系某园林工程公司,某园林工程公司以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为由,提出以房抵债。某园艺厂认为某园林工程公司将位于C市的房屋抵偿所欠货款,不仅无法获得现金流反而需支付房屋差价,认为某园林工程公司的方案不属于解决纠纷的态度,导致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向指导法官汇报情况后,指导法官遂根据两地法院签署的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立即联系某园艺厂所在地的S市法院请求协助,该法院立即指派法官到某园艺厂上门沟通,利用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耐心引导其以互利共赢的心态积极进行纠纷调解。
二是两地法官同步指导。经调解员和两地法官多次沟通,灵活运用“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式组织调解。调解员先是单向交流,分别施策,向某园林工程公司指出以物抵债不利于纠纷化解,同时也了解到某园林工程公司目前确实经营困难,企业资金紧张,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支付欠付货款。调解员遂多次与某园艺厂沟通,建议某园艺厂考虑某园林工程公司分期付款方案。同时,为督促某园林工程公司按时履约,S市法院指导法官建议调解协议增加违约条款。经指导法官释法说理,某园艺厂吃下了“定心丸”,愿意给予某园林工程公司分期付款的资金周转时间。
三是调解协议即时审核。调解员草拟调解协议后,除交当事人确认外还同时提交指导法官协助审核,指导法官指出违约条款要写明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双方当事人表示,通过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两地法院法官对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专业性,促使快速解决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两地法院跨省市联动协作,通过调解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化解过程中,两地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协作路径,密切合作,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的法官,根据两地司法协作机制,协助开展位于本辖区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工作,利用其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顾虑,赢得当事人信任,为后续开展协商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通过在线方式组织调解,突破地域限制,便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同时,调解员及时关注当事人诉求和担忧,由指导法官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高效促推当事人达成调解,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减轻企业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为民营企业纾困解忧,实现“互利共赢”、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某园艺厂与某园林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园林工程公司自2024年6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某园艺厂货款20000元,直至付清48547.28元为止。目前某园林工程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47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