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彭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人大代表”联动化解业主占用公共绿地纠纷

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重庆市渝北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侵占公共绿化带“人民调解+人大代表”联动机制

基本案情

彭某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入户门方向,侵占原大门前方2.32平方米公共绿化带,并拆除了房屋正后方7.6平方米的公共绿化带用于修建自家花台。小区其他业主不满彭某的行为,多次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制止彭某侵占公共绿地和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行为。物业公司向彭某发出《装修整改通知》,要求其将公共绿地恢复原状,但彭某未按要求整改。因无法自行化解纠纷,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但争议焦点突出,且业主侵占公共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彭某是否应当将公共绿地恢复原状。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彭某长期居住生活在该小区,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矛盾激化,可能难以与其他业主和睦相处,也影响小区和谐稳定。为此,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指派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查看案件材料后,当日便与业主委员会代表周某以及彭某约定时间,到小区现场实地查看。同时,调解员了解到人大代表十分关注纠纷进展,便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指导调解。调解员和人大代表十天内四次到达小区现场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彭某认为,原先的大门朝向出行不便才将绿地拆除改造大门,为了美观,又在原先门前的一块空地上搭建了花台,没想到其他业主不仅不理解,还埋怨其私自圈地,因此拒绝将绿地恢复原状。业主委员会则认为,绿地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业主不能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剑拔弩张之际,调解员和人大代表立即中止调解,分开双方,采取“背靠背”方式调解,分别施策开展工作。调解员将彭某请到一边,详细讲述并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劝说彭某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则与业主委员会代表周某促膝长谈,引导周某从维护小区长期和谐安宁的大局出发,劝导业主委员会适当宽容,预留一定时间让彭某接受建议。经过多番沟通,彭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想法不能强加于别人身上,公共绿地虽然无实际使用,但任何业主都不能肆意改变绿地用途。彭某最终同意拆除门前花台,恢复原有绿地。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引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常见于业主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为避免当事人因“对薄公堂”进一步激化矛盾,特别是一纸判决后可能解“法结”,但未解“心结”,破坏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法院决定通过“人民调解+人大代表”联动机制,多元化解纠纷。调解员与人大代表多次实地查看纠纷现场,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摸清纠纷来龙去脉,准确抓住问题症结。针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法律理解不同、对立情绪较大的情况,调解员灵活巧妙运用“背靠背”调解法,降温处理双方对抗情绪,挖掘利益共同点;最终,调解成功,实质化解本起纠纷,促进了全体业主和谐友善相处。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委员会积极协调物业公司组织施工,配合彭某拆除花台,将绿地恢复原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第27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45-09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