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以保促调、保全扣划促推高效化解涉企借款纠纷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涉企纠纷以保促调保全扣划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建设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某工程公司借款20万元,陈某作为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某建设公司未及时还款,多次催要未果后,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3万元,并对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根据某工程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之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核查冻结情况,确定调解方案。某建设公司因其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主动联系调解员,表示对案涉借款事实均认可,要求尽快化解纠纷,以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阅卷,掌握案情,确定诉前财产保全已足额冻结到全部款项后,联系双方确定调解时间及方案。

二是进行现场调解,明确争议焦点。在掌握案件事实、核查冻结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对于借款本息数额没有异议,但对于履行方式即何时解除保全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建设公司希望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先行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再利用该账户款项履行案涉债务。某工程公司则担心先行解除保全,存在某建设公司转移财产、调解协议落空的风险。

三是直接扣划账户,促推实质解纷。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债权人利益及时兑现,指导法官与调解员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确认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已被足额冻结、没有其他未执结案件且无其他债权分配等情况后,提出由“保全扣划”代替“保全解冻”的方案,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裁判要旨

涉企借贷纠纷中,通过诉前保全方式能够有效促推双方协商解决,高效化解纠纷。本案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仅对案涉款项的履行方式持有异议,债权人担心先行解冻账户后债务人转移财产;但如进入执行程序又会产生额外执行成本而且影响债务人征信记录。因此,法院在以保促调后,贯彻平衡保护理念,通过立审执联动,根据个案情况,采用从保全账户中直接扣划冻结财产措施,有效压缩涉企纠纷调解时间,提升解纷效率,保障涉企案件债权人在最短期限内以安全方式实现债权,不仅实质化解纠纷,更坚定了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周内,某建设公司通过法院直接扣划冻结账户的方式一次性向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款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46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