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京津冀协同化解拖欠工程款纠纷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修费用京津冀协同跨域化解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照明分包工程合同。某工程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后,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和结算。竣工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双方结算金额为2072887元。结算后,双方因工程维修产生争议,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全部到期工程款。截至某工程公司起诉时,某房地产公司欠付除质保金外工程款共计580770.39元。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580770.39元及截至付清工程款之日的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双方企业分别地处北京、河北两地,抵触情绪较大,为促推纠纷高效化解,依托京津冀协同机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位于天津的特邀调解组织进行线上调解。调解组织开展以下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争议焦点。调解组织选派擅长建工类纠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以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事实没有争议,主要争议焦点为维修费用具体数额。某房地产公司同意给付尾款,但前提是先解决维修事宜。

二是深入沟通,促成和解。调解员通过在线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引导双方确认待维修项目明细,针对维修费用争议,调解员依据行业知识和市场行情提出专业建议。某工程公司接受建议,同意维修,并减免部分工程款。随后,某房地产公司明确尾款支付时间,双方均予接受。

三是统筹考虑,实质解纷。考虑到双方虽然没有对质保金提出意见,但如果不一并化解,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为此,法院指导调解员对未到期质保金和后续潜在维修费用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促推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分处异地尤其是跨省(市)的建工领域纠纷,由于查明事实成本高、地域差异等原因,当事人往往对调解工作缺乏信任,不易促成和解。为此,京津冀地区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共享名册,实现调解资源共享,扩展当事人选择空间,赢得当事人信任,形成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协同解纷机制。本案中,双方企业分别地处京、冀,法院依托京津冀协同机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从特邀调解组织共享名册中委托天津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化解双方抵触情绪,赢得双方初步信任。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选派擅长建工纠纷的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快速固定无争议事实,理清争议焦点,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在明确工程款欠付数额基础上,法院指导调解员就已发生的维修费用、未到期质保金、潜在维修费用等一并考虑,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不仅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也避免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工程公司自愿免除30770.39元工程款,并放弃未到期质保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00元,两个月内分两次付清,第二笔付清前某工程公司完成维修义务。目前均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80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4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