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与某劳务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破解鉴定困局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住建部门参与化解技术咨询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2024年3月至4月,某建材公司向某劳务服务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498立方,某劳务服务公司投入内部道路工程使用。后某劳务服务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劳务服务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三步法”开展以下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数据支撑,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在与当事人沟通后得知,双方对欠付货款189708.75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某劳务服务公司认为某建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路面裂缝需要修复,据此要求某建材公司向其赔偿损失。某建材公司则认为混凝土质量合格,路面裂缝是施工原因造成,并提交了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后某劳务服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使用的混凝土质量、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双方就混凝土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无明确约定,且没有在出厂、交货环节进行合规的质量检验,现混凝土经过施工方的加工形成道路,如果委托鉴定,无法提交必要的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试件)。同时经咨询,鉴定费用预计8万余元,鉴定周期预计3至6个月。

二是专业补位,建立技术咨询通道。为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住建部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采取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的技术咨询来寻求突破口。为确保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会同住建部门对本地建筑工程领域的专家资源进行了严格筛选,最终选定具有深厚的行业知识且掌握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提供咨询意见。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基础上,经过严谨、细致的独立研析,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给出了基于目前证据情况的审慎的初步分析意见,即基于目前证据情况、现场情况可以确定路面裂缝主要是施工时切缝不及时造成,路面起皮主要是施工时面层压光不及时造成,基本上与混凝土质量无关,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建议,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分工协同,形成高效调解合力。法官基于技术咨询结果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并对调解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预判了应对策略。调解过程中,首先由司法技术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及需要负担的成本。双方当事人意识到鉴定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不再坚持启动鉴定程序。随后,司法技术人员结合类案判决,向双方详细展示了技术咨询的过程,并深入解析了调解员提供的初步意见,基于数据与专业见解的阐述,促使某劳务服务公司认可路面裂缝的原因主要是施工问题,某建材公司承认己方在混凝土交付上存在欠缺,没有进行合规的质量检验,主动提出放弃部分货款及利息。在此基础上,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互谅互让,就给付货款达成一致意见。仅用时10天,该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双方争议焦点是路面裂缝的原因是否为货物质量问题,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事宜,具有专业领域广、技术标准复杂、当事人举证难等特征。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化解,发挥“法律+技术”协同优势,通过“数据支撑—专业补位—分工协同”“三步法”联合开展化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针对混凝土质量问题这一争议点,发挥住建部门调解组织专业优势,灵活提供技术咨询的新路径,通过调查和勘验对技术争议问题作出判断,破解本案委托鉴定可能面临的周期长、费用高以及鉴定材料不足的问题,并由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及时答疑解惑,有效弥合双方分歧。同时,指导法官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作用,提供类案判决,通过以案释法,阐明法理原则,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最终在明晰各自责任的情况下互谅互让,高效化解纠纷,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也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为双方企业后续合作留有空间。

处理结果

某建材公司与某劳务服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务服务公司向某建材公司给付货款165000元,某建材公司主动放弃货款24708.75元及利息。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第615条、第6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59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