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多元联动破解“某乐园”商标权属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筹备建设的“某乐园”游乐项目开园在即,却发现当地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等多家企业已使用“某乐园”图文标识生产、销售周边商品。某文化公司认为案外人张某存在明知某乐园项目立项而在后申请注册“某乐园”商标的嫌疑,其注册该商标后授权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等企业使用,导致相关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考虑案件涉及地方重大文旅项目推进,若解纷周期过长,将直接影响乐园开业计划,故征得当事人同意,联合知识产权局、文旅行业协会、价格争议调解站成立调解小组,及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锁定焦点,查明基本事实。调解小组调取商标注册记录、涉案商品销售数据及物流信息,确认张某注册商标时间晚于某乐园项目立项,存在恶意注册商标嫌疑。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从“某乐园”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文化独创性、张某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咨询专业意见。
二是部门协同,做好释法明理。张某起初声称“商标合法持有”,拒绝配合。调解小组采取“三步走”策略突破调解僵局。第一步,加强法律释明,指导法官向张某释明《商标法》相关规定,阐明制止恶意注册和不当注册的立法精神,探讨“合法持有”的认识误区;第二步,提出行业意见,文旅行业协会向案涉企业发函,指出其案涉经营行为的法律风险。第三步,加强利益引导,价格争议调解站提出“商标无偿转让+合理补偿”方案,平衡各方权益,提交各方考量。
三是以情促调,化解对立情绪。调解员多次与张某面谈,出示某乐园建设宣传片及市民期待开园的联名信,强调“中国原创文化品牌需共同守护”理念,激发其社会责任的价值认同,引导其从“利益争夺者”转向“文化守护者”。张某主动转变观念,坦言“没想到一个商标会影响这么多人的心血”,最终同意将“某乐园”商标无偿转让某文化公司。
四是动态跟踪,巩固解纷效果。调解方案达成后,法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案涉商品下架情况,确保调解协议内容落地。同时,协助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某乐园”商标变更登记,保障案涉文旅项目如期运营。
裁判要旨
“某乐园”作为国内外首座以西游为主题的综合性主题公园,其商标承载着传统文化基因与商业创新价值的双重属性。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商誉,更可能危及本土文化品牌发展权益。对此类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既能减轻企业解纷成本,提高解纷质效,更能彰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目标导向,为文化企业筑牢品牌“护城河”提供法治保障。本案系涉重点文旅项目知识产权纠纷,依托“司法+行政+行业”多元解纷机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法律威慑、行业协作、情感疏导多管齐下,既彻底化解商标权属争议,又避免诉讼拖延对项目推进产生影响。调解过程中,引入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定调解方向;联动文旅行业协会引入行业自律要求,形成“司法+行业”双重规制合力;价格争议调解站则提出“无偿转让+合理补偿”方案,积极平衡各方利益。通过“专业评估、多元联动、利益平衡”方式,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不仅高效化解纠纷,如期推进地方重大文旅项目,也有效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保护文化创新的思想共识,同时,动态跟踪机制也确保调解成果转化为实际效益,更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和解,某文化公司受让取得“某乐园”商标;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等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案涉商品,并与某文化公司达成经济补偿方案。某乐园按期开园,首月接待游客超20万人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第1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7条、第32条、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9-61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