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与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残联”联动化解涉残疾人房屋租赁争议

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微山县人民法院微山县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纠纷涉残纠纷欠付租金残联参与化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仲某系盲人,靠经营按摩生意维持生计。2018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仲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村集体门面房租给仲某,租金为每年6000元,租期至2021年5月20日止。合同期满后,仲某继续使用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期间,仲某仅支付租赁期内租金,后续三年租金一直未付,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系村委会与本村村民之间的纠纷,适宜调解处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初步厘清争议焦点。调解员通过电话方式开展沟通,发现仲某是盲人,靠经营按摩生意维持生计,受经济与健康双重困难影响,确实无力全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向村委会提出适度减免建议,但村委会考虑到减免先例会影响其他租户,表示难以接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二是发挥“总对总”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当地残联。调解员将情况反馈给指导法官后,法院依托最高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残联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与残联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走访,采用“背靠背”方式深入了解仲某的家庭状况和心理压力,仲某表示并非恶意欠租,确系经济拮据,愿尽最大能力解决纠纷。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以情理结合的方式加以劝解,向村委会说明了仲某自主经营、艰难生活的事实,建议其从人文关怀角度予以适度减免租金,以展现村集体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与包容。

三是对接政府支持,打通审批环节。考虑到租赁房屋系集体财产,需上报上级审批才能作出减免决定,法院积极联合镇政府组织召开“面对面”调解会议。镇政府明确支持对特殊困难群众酌情照顾,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临时处理决定,适度减免部分租金,消除后顾之忧。之后,调解员重新组织“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分析,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就租金支付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拖欠租赁费长期未付。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与集体资产等多重因素交织。本案中,调解员综合运用“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调解方式,注重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摸清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厘清争议焦点,推动对话沟通,打下调解基础。同时。通过发挥最高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势,邀请残联开展联合调解,精准识别实际困难,从残疾人权益保障出发,在政策理解与情感劝解层面推动调解工作。针对残疾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村委会减免顾虑,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明确减免权限,既在法律框架内厘清权责,以“理”明是非;又兼顾对残疾人群体的人文关怀,以“情”促和解,最终妥善化解纠纷,不仅保障了集体财产权益,也回应了特殊群体的现实困境,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经调解,某村民委员会与仲某达成和解协议,仲某当场支付租金10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65条、502条、721条、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1-55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