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第4村民小组与第8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调解案

“政法委员轮值驻院调解”机制实质化解历时七十余年农村土地争议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垫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垫江县人民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权属及收益争议政法委员轮值驻院调解工作机制“五心三要素调解法”

基本案情

上世纪50年代,某村第4村民小组与第8村民小组因案涉山坪塘的权属和收益产生争议,经村委、镇政府多次组织调解无果。1991年12月,村委、镇政府决定,案涉山坪塘由两村民小组“共有共管共收益”,但第8村民小组不认可该方案。2000年前后,第8村民小组继续单方面出租案涉山坪塘,先后经多轮承包,共计收益10000余元未予分配。多年来,两村民小组多次协商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镇政府调解无果,第4村民小组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山坪塘收益。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本案纠纷双方系同村不同小组,且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化解该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驻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一是启动“政法委员轮值驻院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掌握情况。驻院调解室邀请纠纷所属乡镇的政法委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与指导法官、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深入案涉村民小组所在地,向群众、乡贤、村干部收集当地民情民意及案件历史渊源等情况,就纠纷产生的历史原因和问题症结进行逐一分析研判,准确归纳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山坪塘的权利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 二是运用“五心三要素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团队一方面以“热心接待、诚心帮助、耐心倾听、细心观察、公心取信”的“五心”待人理念,听取村民小组代表的意见,对前辈共同出钱出力在困难时期修建水利设施的创业奉献精神表示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另一方面以“三要素”释法明理,即抓住山坪塘历史形成原因、村民小组地缘关系等“争议症结点”,释明争议双方的诉讼成本、兑现风险等“利益平衡点”,找准山坪塘“共有共管共收益”的“法理情理融合点”,引导双方尊重前辈共同修建案涉山坪塘的历史事实,对理应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受益达成共识。 三是结合历史渊源与客观现实,促成双方和解。在双方达成共识后,调解团队以“共有共管共收益”的处理方案为基础,充分考虑第8村民小组由原有的两个村民小组合并而成的客观实际,将收益份额按照原有小组数进行分配。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历时70余年的山坪塘权属及收益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两个村民小组之间因农村土地权属及收益分配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农村风俗习惯及各方利益平衡,影响范围大、涉及人数多,一旦处理不当,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创新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轮值驻院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政法委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全面掌握纠纷来龙去脉,由政法委员、指导法官、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运用“五心三要素调解法”,耐心引导当事人尊重历史,解开心结,理性对待矛盾纠纷,结合客观实际提出调解方案,获得各方当事人充分认可,促推两村民小组历时七十年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平安乡村建设。

处理结果

两个村民小组就山坪塘的收益达成调解协议:由第4村民小组占34%的份额,第8村民小组占66%的份额;原有承包款由第8村民小组扣除维护管理成本后,一次性支付第4村民小组2000元作为集体收入。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第339条、第340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第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5-34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