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方式化解涉企委托合同纠纷

民事合同纠纷宁武县人民法院,宁武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纠纷服务合同违约合同继续履行涉企纠纷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某煤业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环评服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标的服务费为26万元,由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完成编制、送审、批复某煤业公司180万吨矿井产能核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时间为2023年底之前。某煤业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了某环保科技公司13万元,合同到期后,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环评批复报告,并且多次向某煤业公司追要尾款,称该报告已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只剩下专家组长最后的审核签字、挂网公示和行政主管部门最后批复发文,但上述剩余程序属于政府行为,某环保科技公司无法左右具体时间,因此不属于合同违约,某煤业公司应当付清他们尾款。而某煤业公司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对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通过环境审批部门审批,每延后一个工作日扣除对方合同款1‰,现合同约定最后期限已过,到2023年底对方仍未提供环评批复及文件,系明显违约。双方多次接触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某煤业公司将某环保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至调解组织。调解员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与当事人诉求,明确了调解方向。首先,调解员联系了某煤业公司,确认其请求中要求依法解除与对方的环评服务合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愿,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以及能否调解延长合同约定的期限,并且释明如果解除环评合同,再与其他企业重新签订合同,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时间。某煤业公司表示如果某环保科技公司改变态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该方也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可以将环评报告审查批复的期限向后延长一段时间。随后,调解员又听取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意见,向其指出某环保科技公司对环评合同约定责任及付款时间认识存在偏差,并分析其未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原因,征询其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确定双方都有继续合作意向,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

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往往耗时较长,解决不好容易加深矛盾。本案中,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没有单纯从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常规调解路径入手,而是挖掘双方利益重合点,说服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在此前提下,促使双方就履约条件进一步达成一致。不仅让纠纷在成讼前得到实质化解,而且节省了企业解纷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损失,实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并延长交付环评批复时间,由煤业公司积极配合补充环评有关资料,某煤业公司及时支付尾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10条、第54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01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