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冉某等56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化解拖欠物业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某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与服务。同时,双方还签订《某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某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冉某等56户业主因对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自2022年5月开始,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协商未果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冉某等56户业主交纳物业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该小区属商住一体性质,与城市中心繁华主干道联通,无院墙与围栏,某物业公司擅自划出其中部分公用区域,允许商贩摆摊及社会车辆停靠并收费,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夜间休息和白天出行安全,且费用收支不透明,因此拒交物业费。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展化解工作:
一、搭建沟通平台,消解对抗情绪。本案矛盾冲突较大,且近三年该小区年均涉诉纠纷数百件,但由于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而多采取拒交物业费方式进行维权,双方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对抗情绪明显。为此,调解员以调解委员会和综治中心为纽带,搭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对话平台,增进双方沟通,引导冉某等56户业主形成初步共识,并促成其与物业公司面对面交流,有效缓和双方情绪、消除误解,为实质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二、部门联调联动,形成协同合力。本案涉及交通、城市管理等问题,矛盾交织复杂,为此,法院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参与调处工作。一是城管部门对轻微占道摆摊行为进行劝导、整改并清理占道物品,执法中加强法规宣传,引导摊贩至合规区域经营,平衡业主居住环境需求与商贩经营需要。二是公安机关加强主干道连接处巡逻。对驾驶人在场的轻微违停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驶离;对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者,依法开具罚单并处罚款;对严重妨碍交通的违停车辆依法拖移。三是物业公司升级小区安防监控网络,在公共区域及主干道连接路口增设电子监控设备,并将监控数据接入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执法效率与覆盖面。通过多部门协同治理,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提升业主归属感,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生活空间。
三、强化风险提示,促推源头治理。针对业主反馈的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明确指出其服务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一是建议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监督渠道及负责人信息等公开透明化,便于业主监督。二是建议街道办发挥指导作用,引导成立业委会、明确专职人员,通过业主委员会发挥其监督协调作用,确保业主大会定期召开,业委会能有效代表业主利益执行决议,及时消除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经一系列工作,某物业公司与冉某等56户业主就费用收支公示达成初步一致。各方在占道经营整治、违规停车治理、成立业委会等方面形成初步共识。冉某等56户业主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及时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保障了某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和小区生活秩序。
裁判要旨
本案系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管理服务拒绝支付物业费引发的纠纷,矛盾复杂、涉及业主多、时间跨度长,处理不当易影响小区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秉持公正司法理念,会同综治中心、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住建委、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方力量,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开展专项治理等方式,安抚双方情绪、畅通对话渠道、采取有效举措破解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症结问题,既解“心结”、又解“实困”,兼顾秩序维护与民生需求,促推批量物业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就暴露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强化行业监管,督促某物业公司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效;通过指导成立业委会,保障业主权益、规范小区管理,形成长效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助力和谐小区建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冉某等56户业主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第278条、第282条、第284条、第285条、第937条、第939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4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41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