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律师调解高效化解空置房屋拒缴物业费纠纷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保定市律师协会调解中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拒缴物业费空置房屋律师调解

基本案情

郝某系某小区业主,2014年起,某物业公司与包括郝某在内的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郝某认为案涉房屋虽然在自己名下,但并未实际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实质性的服务,应当少交或免交物业费,故自2014年起拒绝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与郝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的律师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居住、没有享受服务,因此不用缴纳物业费用,而某物业公司认为不管是否居住都应缴纳物业费用。针对上述分歧点,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多角度为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一方面指出业主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即使因个人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公司提供了设备维修保养、绿化维护等普惠性服务,并指出若大家都不主动缴费,物业公司可能无法保证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的是业主;另一方面,就业主反映的小区物业服务问题向某物业公司反馈核实,督促物业公司积极解决,对未实际入住业主的物业费予以适当优惠,同时建议物业公司加强与业主沟通,积极采纳业主合理建议,提高服务质量。最终双方就物业费缴纳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业主拒缴空置房屋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维护等各方面,这些业务不会因个别业主是否居住而停止。本案中,通过发挥律师调解员专业优势,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特别是针对业主关于空置房屋缴纳物业费的疑惑,释明缴纳物业费对于提升居住环境品质,从而更好服务业主的积极意义,进一步明晰业主与物业公司各自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促使当事人主动缴纳物业费,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其他业主自觉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促推物业公司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处理结果

某物业公司与郝某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减免部分物业费用,郝某也于调解当天将减免后的物业费全部缴纳完毕,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第94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39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