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猪业公司与马某、吕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调解案

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生猪代养纠纷

民事种植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代养费结算标准不安抗辩权“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基层单位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马某、吕某与某猪业公司签订《委托养猪合同》,约定某猪业公司提供猪苗、饲料等,委托马某、吕某饲养生猪,待猪只符合上市标准后由公司回收,回收后三日内双方进行结算。2024年8月,某猪业公司前往养殖场转运生猪时,由于双方对代养费结算标准无法达成一致,遭到马某、吕某阻拦。因当地气温持续达到38℃以上,已有100余头生猪死亡,同年8月19日,某猪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吕某向其返还存栏生猪2715头或支付对应生猪价款761.5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4.3万元,同时提出对生猪进行保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纠纷涉及大量鲜活物品,在高温天气下毁损风险高,且生猪养殖是当地特色产业,众多养殖户均与某猪业公司签订了类似合同,如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可能影响当地产业发展。因某猪业公司系民营企业,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镇政法委员、村支书及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调查走访清底数。调解小组前往养殖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某猪业公司组织员工在养殖场附近查看马某、吕某是否自行处置猪只,双方情绪较为对立紧张,遂向双方表示会尽快协调处理。通过耐心沟通,取得当事人信任并了解纠纷具体情况。2023年7月、2024年2月,马某、吕某先后与某猪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养猪合同》,约定代养费结算方式为生猪回收价减去猪苗、物料和料肉比等扣罚项目,生猪回收价根据猪只健康情况和体重划分为三级;猪只死亡的,某猪业公司按照猪只上市数量,以每头不超过50元的标准酌情补贴;合同还约定马某、吕某阻挠回收生猪的,某猪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马某、吕某应向某猪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批生猪交付后,马某、吕某虽认为代养费过低,但未提起诉讼。马某、吕某表示,其虽为合同签订主体,但实际是由其与他人兴办的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合同义务,村集体以20万元资金投资该合作社,合同背后涉及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目前,已对某猪业公司丧失信任,要求自行处置生猪后按照市场价格与某猪业公司进行结算。某猪业公司则表示,生猪属于公司财产应由其回收,马某、吕某不得擅自处理。

二是条分缕析明争点。为进一步掌握纠纷情况,调解小组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并邀请某猪业公司其他合作养殖户旁听,梳理争议焦点为马某等是否有权不向某猪业公司交付案涉生猪,以及案涉生猪的代养费结算标准。马某等人认为,某猪业公司已丧失商业信誉,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某猪业公司则认为,第一批生猪代养费较低的原因是遇非洲猪瘟,该批生猪近六成均死亡,公司承担了猪苗、饲料等损失,还按照合同约定补贴马某、吕某7万余元。调解员向马某等详细讲解《民法典》第527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释明如无确切证据证实,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还可能构成违约。关于代养费,某猪业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马某等人则要求以公司通过“喜报”宣传的代养费约300元/头作为结算标准。调解员从行业交易习惯和猪价波动规律着手,向马某等说明“喜报”宣传内容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同时,为某猪业公司理清“经济账”,分析市场形势,提出高温天气应及时回收销售生猪,结合两份合同的交易背景劝说某猪业公司作出适当让步,维护双方长远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各退一步,调解员根据行业经验和合同约定,引导双方估算代养费。经多轮讨论,双方对代养费结算标准达成一致,但就先交付生猪还是先支付代养费的问题僵持不下。

三是巧用“提存”破僵局。调解员向指导法官寻求帮助,指导法官指出可以依某猪业公司自愿申请,由某猪业公司提存一定数额的代养费作为履约担保。调解员向双方推送调解方案:按照双方估算的代养费结算标准,由某猪业公司将代养费“提存”到法院监管账户,以此作为马某等先交付生猪的“保证金”。双方对此表示认可并及时按约履行。用时十余天,一起涉数百万元的生猪代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养殖回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养殖户拒绝交付生猪产生的纠纷,具有时效要求高、行业关联性强、利益平衡复杂等特征。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邀请基层单位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借助基层单位贴近群众、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实地走访调研,了解纠纷情况,赢得当事人信任,为推进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工商联调解组织则发挥熟悉行业交易惯例和规则的优势,准确提炼争议焦点为代养费结算标准,并以此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贴合行业实际情况估算代养费结算标准;法院做实指导调解职能,指导工商联调解组织巧用“提存”破解履行顺序难题,促推纠纷高效化解,既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又稳住养殖企业的市场信心,还助力当地营商环境优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猪业公司将保证金汇入法院监管账户,马某等人配合某猪业公司回收生猪,某猪业公司按照双方估算的代养费结算标准支付代养费。目前,双方已履行完毕,法院已将保证金退回某猪业公司。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527条、第5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法〔2019〕1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8-48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