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三协同机制+五步走策略”高效化解电商知识产权纠纷

民事专利权权属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平市延平区知识产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电商侵权认定侵权赔偿金额计算“三协同”联调机制“五步走”调解策略

基本案情

蓝某系某款“手机支架(遮阳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1年12月22日,蓝某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本外观设计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某电子科技公司。同时约定,对侵权方追责时,某电子科技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杨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一家网店期间,以“一件代发”的模式销售手机支架,产品与涉案专利尺寸不一,但整体设计形状基本一致。某电子科技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权、下架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委会制定了“五步走”调解策略,逐步推进调解工作。

一是精准匹配,迅速组织调解。调委会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迅速指派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专业技术达标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梳理案件材料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通过检索企业网站、电商网站等公开渠道,确定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寻根问底,了解诉求。调解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了解,某电子科技公司调解意愿强烈,主张依据专利法第71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最低赔偿金额为3万,同意杨某分期支付赔偿款。杨某系外地刚创业的青年,其表示,自己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手机支架的颜色、尺寸大小、高度与专利产品不一致,其销售模式为现在电商普遍采用的“一件代发”销售模式,并不直接接触产品,不存在侵权,拒绝赔偿。另表示自己刚创业,尝试在电商平台开网店,因手机支架利润低,销量小,实际获利仅千余元,无力承担赔偿损失。

三是研究比对,找到症结。调解员通过梳理双方证据材料、查阅法律法规、研究类似案例等方式,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电商平台是否侵权;第二,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调解员获知某电子科技公司已就手机支架所涉多个专利提起多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公开已生效的类案判决显示可获得1万至3万不等的赔偿款。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分歧较大,如果直接进入审理程序,都将面临解纷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的困境,对此,调解员反复耐心说服双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双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四是线上线下,善于引导。调解员运用“法院+知识产权调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三协同”联调机制,线下,指导法官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网络销售的产品外观设计与专利进行详细比对,经分析认为二者虽然在颜色、尺寸大小、高度方面存在区别,但整体形状和结构基本相同,且涉案专利授权文本载明,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在纠纷的产品与专利的整体设计形状存在诸多近似点的情况下,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构成近似,二者之间的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可认定纠纷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则应考虑被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具体侵权方式、经营规模、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参照已生效类案判决予以确定。在上述基础上,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均在外地的情况,展开线上“背靠背”调解。一方面,向某电子科技公司说明,杨某刚创业经营的网店规模较小,销售的手机支架售价便宜,销量低,获利微薄,且客观上与专利在颜色、尺寸大小、高度方面存在区别,其主张的3万元赔偿款依据不足,建议降低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向杨某释法明理,普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整体贯彻、综合判断的判定规则,进一步演示其销售的手机支架与专利外观形状特征比对,几乎近似,已构成侵权,电商的“一件代发”亦需承担审查义务,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的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者获得合法授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详细展示了类案相关判决结果,建议主动协商。

五是法官指导,有效解纷。经过前期的“背靠背”调解,双方对于调解结果有了基本的心理预期。为了增强调解的公信力,调解员邀请指导法官参与线上“面对面”调解。以类案示范判决为切入口,结合纠纷实际情况,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向双方讲解判赔依据与标准,参考示范判决并综合考虑侵权方式、所得获利、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测算赔偿金额,在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方案。最后,双方慎重平衡利益后各退让一步,就停止侵权与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某电子科技公司担心在赔偿款作出让步后,杨某违约不履行支付义务,今后再次侵权。就此问题,调解员及时向指导法官反馈,指导法官建议和解协议中增加违约金条款,督促杨某履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电商平台销售的日用品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的纠纷。杨某作为网店经营者,以“一件代发”的模式销售侵权产品,又不能证明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托“法院+知识产权调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协同机制,由法院、调解委员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合作,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专业优势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灵活运用“五步走”调解策略,循序渐进与当事人建立互信关系,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调解过程中,根据案情事实、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外观专利侵权比对,认定经营者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后,以类案判决作为调解切入点,综合考虑侵权方式、所得获利、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测算赔偿金额,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同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提供调解方案,促使双方线上达成和解协议并督促协议履行完毕,不仅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也通过以案释法,促推电商平台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款5000元,保证今后不再实施侵犯某电子科技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如违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双方在线签订和解协议后,杨某当即将网店中的侵权产品全部下架,并一次性支付侵权赔偿款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1条、第64条、第65条、第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8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60-43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