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
“贸促会+商会+行业专家”联合化解涉企商事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与某机电公司就排污设备安装事宜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约定总价款240万元。设备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后,某机电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72万元。某科技公司否认存在质量瑕疵,并采取远程关闭排污系统自动运转程序的方式迫使某机电公司支付货款,但最终无果。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机电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2万元及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双城企业商事纠纷,而两地企业具有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良好前景,径行判决不利于双方后续合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贸促会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明确争议焦点,组建专业调解小组。本案属于双城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涉及到两地企业合作,且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交付的排污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而对该问题的评判需一定专业知识。据此,法院主动邀请当地商会及行业专家,与贸促会共同组建形成“两会一家”专业调解小组。
二是各司其职,分别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依托各自专长从分别从设备质量、是否违约、企业发展三个方面展开调解工作。首先,行业专家对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专业意见,明确哪些属于质量瑕疵,哪些属于设备运转中的正常零部件损耗,双方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其次,贸促会调解员根据专家意见,指出虽然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构成违约,但作为受损害方的某机电公司,应当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而非拒绝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否则存在损失大小与违约责任不相当的问题;最后,商会代表从加强企业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促一体发展等方面提出倡议。
三是参考专家预估损失金额,引导双方达成综合调解方案。因双方对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行业专家对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专业预估,指导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专业预估基础上,从纠纷解决时间、成本、效果等方面考虑协商解决。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某机电公司减少支付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价款20万元,某科技公司对行业专家确认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即时打开远程控制系统,恢复污水处理自动运行程序。
四是依托信用评估机制,跟踪调解履行情况。针对非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建立后续跟踪处理机制,由法院及商会督促两地企业及时履行,并告知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形成企业信用档案移交商会存档,促推当事人主动履行。
裁判要旨
本案为双城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辖区民营企业较多,两地企业商业往来频繁,纠纷频发,高效、妥善化解纠纷对加强企业合作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法院充分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贸促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聚合多种解纷力量,协同化解双城企业商事纠纷。基于纠纷涉及排污设备质量瑕疵的专业问题,法院主动邀请行业专家,联合商会、贸促会形成“两会一家”的专业调解团队,三方在法院指导下,分别从事实认定、法律评价、企业发展三个维度展开调解,促使企业高效化解纠纷。同时,针对非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建立履行跟踪机制,促使双方及时履约,不仅做到案结事了,减轻企业解纷成本,也有利于两家企业后续继续合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分期向某机电公司付清52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第583条、第584条、第770条、第781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4〕62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4-49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