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欠付工程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光伏发电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提供光伏发电所需材料,为某村民委员会楼顶建设光伏发电站,工程款为830830元。完工后,某能源公司向某村民委员会要求结算工程款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村民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村企纠纷,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开展以下化解工作: 一是全面掌握情况,找到纠纷症结。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某村民委员会拒付工程款的原因在于,某能源公司擅自用A产品替代合同约定的B产品进行安装,导致该工程年度总发电量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值,故要求与某能源公司解除合同,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 二是耐心沟通引导,寻找双赢路径。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实际光伏发电量能否达到合同预期是需技术鉴定的,但鉴定费用较高。同时,详细阐述双方就案涉项目的前期投入情况,如果解除合同并拆除设备,对双方来说,都会造成较大损失。为了双方日后继续合作,共同追求更加长远利益,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搭建双方沟通桥梁,促使纠纷实质化解,法院邀请当地政府共同参与调解,并就光伏发电量等专业问题咨询相关政府部门,得到关于“光伏发电量受光伏工程安装人员的技术及安装的地理环境要素影响”的回复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建议对比A、B产品出厂厂家官方承诺的性能指数从而进行功效认定。经与当地政府多番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后,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 三是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发函给A、B产品的生产厂家,两个厂家将A、B产品性能指数官方文件发送给法院。法院即与当地政府一道向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解释,在将两产品出厂厂家官方承诺性能指数进行对比后,A产品性能优于B产品,且因受工程安装地理环境影响导致发电功效无法达到理论设想,因而导致案涉工程年度总发电量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值,解除了相关疑惑。同时,鉴于某能源公司前期释明工作和现场安装工作确实存在不足,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消除某村民委员会的不满情绪,耐心劝说某能源公司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裁判要旨
本案是能源公司与村民委员会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涉及的项目属于光伏发电技术,存在村民委员会对光伏发电技术的认知程度不够,而某能源公司未做好前期释明工作及现场安装工作,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为此,法院与当地政府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化解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涉及的专业问题,及时释疑解惑。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兼顾村委集体经济利益损失最小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两方面做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就地化解,既稳住民营企业的市场信心,又助力“乡村振兴”,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实现了双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某能源公司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一次性给付某能源公司工程款512000元,某村民委员会自行负责光伏项目的后期维护。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7条、第50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19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