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商事调解助力拖欠工程款纠纷快速化解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四川金沙商事调解中心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就某综合体装修项目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装修工程总价款合计1365572元。某商业公司要求某装饰公司先行垫付前期施工成本。装修施工完成后,某商业公司仅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尚余6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某装饰公司多次联系商业公司请求付款,但商业公司以装修工程存在未完工程量以及质量问题等迟迟不予支付,故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鉴于纠纷双方为商事主体,经征询当事人意愿,将案件进行委派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派后,与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诉求。曾某表示其公司很多项目都是其亲自带领员工进行施工。商业公司要求其先行垫付前期施工成本,但工程结束后,商业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导致装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曾某甚至变卖自己的车辆为员工发放工资,希望尽快帮助讨回工程款。调解员在了解曾某的困难后,联系某商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李某声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接受调解。调解员耐心地从法律专业角度,为李某分析了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难度和诉讼风险,并根据案件标的额为李某测算诉讼费用和司法鉴定的成本支出,表示在立案前调解既可以为双方节省解纷成本,又可以不伤和气地解决问题。李某同意接受调解。 经与双方沟通,调解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工程竣工后,没有及时验收便投入使用,商业公司认为某装饰公司并未实际完成工程且个别施工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不能达成一致。考虑启动司法鉴定费用较高,调解员提出组织双方现场查勘,对照合同及图纸现场清查工程量。经过现场查勘,发现合同约定的个别软装部位确实没有实际完工,装饰公司当场表示认可并同意折算金额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双方愿意再各让一步,对于个别施工部位因投入使用后某商业公司重新修整无法现场确认的问题,商业公司同意直接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于需要维修的部位,装饰公司同意按照商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进行维修。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传统公益性调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特别在商事领域中,往往因交易结构复杂、争议主体多样、标的金额较大等特点,对于商事调解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为满足商事纠纷的解纷需求,法院积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发挥指导职能,引导更多商事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中,商事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解纷服务,并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用,不仅大大节约了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推商事调解组织长效规范发展,激发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力。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商业公司在一周内将工程结算清单和维修清单交给装饰公司,待装饰公司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装饰公司尽快履行维修义务,保证商业公司正常办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01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