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调解案
“诉调对接+以保促调”高效化解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某科研项目平台建设合同,约定某软件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双方就付款条件、付款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某软件公司依约履行了软件开发义务,且验收合格。因某科技公司未依约给付合同款项,某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科技公司给付软件开发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100余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涉软件开发项目系服务保障重点园区重要产业科研项目,且某软件公司后期仍需继续提供日常技术维护服务,为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维持双方后期合作的和谐关系,服务重点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驻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保护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案件基本情况,指派擅长调处涉软件纠纷的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官指导下分析案件难点堵点,逐项寻找破题之策。
一是通过“走出去”调解,梳理案件事实。一方面,比照合同约定的履行进度向某软件公司分步核实各阶段软件开发及验收情况,核对相关佐证材料,初步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前往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实地了解软件交付及功能实现情况,向其展示某软件公司提交的验收证明、发票、催款告知函等证据材料,听取某科技公司的意见,梳理双方履约情况,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现状。
二是及时联动指导法官,制定解纷对策。经调解员与指导法官共同梳理证据材料及前期沟通情况,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付款义务如何履行。初步分析判断某软件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目前软件存在部分功能运行不畅,系因某科技公司未按约给付开发款项,某软件公司尚未开展后期维护所致。指导法官向当事人介绍了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此后,某软件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三是通过“请进来”调解,打通“最后一公里”。经过前期“背对背”沟通,两公司对调解已建立基本预期,之后,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视频调解。调解员基于目前查明的主要事实,参考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并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提出了互负履行义务的分期履行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履行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具有较强专业性。为此,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调解,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的优势,为双方当事人顺畅沟通搭建有效平台,建立信任基础,进而高效开展调处工作;另一方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开展诉前保全,通过以保促调,督促当事人积极磋商,最终不仅高效、实质性化解涉自贸港重点园区重要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也减轻民营企业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未付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条件、日常技术维护、源代码的交付以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466条、第509条、第510条、第577条、第585条、第8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46-42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