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先行鉴定”+“指导整改”实质化解重点民生工程质量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因修建当地重要基础设施的施工车辆数量激增,某省道路面出现大面积破损、坑洼、塌陷等问题。区政府将案涉省道整改提升工作确定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某集团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对案涉省道整改提升工程进行发包。某工程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后,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该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并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案涉省道部分路段出现较大范围的破损、坑洼等问题。某集团公司要求某工程公司进行整改。某工程公司进行部分整改后,以非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继续整改,双方陷入僵局。试运营届满之际,某集团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立即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同时,某工程公司起诉某集团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本案系重点民生工程,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耗时长且容易进一步激化双方对抗情绪,不利于尽快整修道路保障民生。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分别询问,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某集团公司认为,虽某工程公司完成了交工验收工作,但在试运营期间部分路段出现了较大范围质量问题,应由某工程公司整改。某工程公司则认为,试运营期间通过案涉省道的施工车辆多,路面承载压力大,并非道路建设质量问题,且某集团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争议,调解员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以及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二是先行鉴定,提出整改建议。为高效解决争议焦点,调解员建议采取先行鉴定方式,并组织双方对问题路段共同清点形成调查登记表。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借助双方前期形成的调查登记表,出具了争议路段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鉴定意见。指导法官结合鉴定意见中不达标路段情况,针对性地提出施工方自行整改的建议,并组织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协商,避免某工程公司因盲目整改导致成本浪费,也让某集团公司对整改后达标形成合理预期,为下步调解打下基础。
三是多方协作,达成调解方案。根据鉴定意见,某工程公司表示愿意完成整改义务,同时再次提出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某集团公司则表示,鉴定意见已经表明案涉省道工程质量不达标,不应当支付工程款。为促推双方达成共识,调解员与指导法官邀请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对建设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指导法官提出某集团公司仍需承担支付责任;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顺势提出以合格工程占比为标准,由某集团公司先行支付部分欠付的工程款,这既能够展现解决问题的态度,又能够保障自身合法利益。调解员则从解纷成本、解决成效、保障民生等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充分发挥调解及时、高效、不伤和气解决纠纷作用。最终,双方就后续整改方案、费用及剩余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指导整改,促进实质化解。为保证调解协议能够有效落实,尤其是案涉省道能够尽快完成整改工作,指导法官通过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协调邀请道路维护单位——区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参与道路整改工作监督,保证整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裁判要旨
本案系重点民生工程在试运营阶段暴露出质量问题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不能高效化解,不利于当地民生保障。本案中,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先行鉴定,借助共同勘验锁定范围,快速明确质量责任,破除核心争议僵局,并结合鉴定意见针对性提出整改建议,为责任方履行应有义务和双方和解奠定基础,发挥以鉴促调作用。调解过程中,针对衍生工程款支付僵局,法院主动邀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调解员共同开展化解工作,并提出由某集团公司先行“按合格工程占比支付部分款项”的方案,促推达成覆盖质量整改与款项支付的一揽子协议。为确保协议得以实质履行,邀请道路维护机关监督指导整改,最终促进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保证金的及时兑现,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也有力保障了重点民生工程的及时修复和区域协同发展,取得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集团公司先行支付质量合格路段对应的工程款;由某工程公司自行对质量不合格路段进行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某集团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并返还部分届期保证金。某集团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均已按调解协议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788条、第8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7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51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