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朱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 法官+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 ”联合调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经营一电瓶店。2023年10月21日,朱某驾驶大货车出现故障不能启动,就打电话喊好友王某来查看,王某系经营电池销售和维修的个体户,不会修车也没有修车资质,但碍于朋友情面答应前往帮忙。王某将该车用电瓶启动后开到自家商店门口,在检查车辆过程中,右手中指、食指被该车的皮带绞伤,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10级,误工期9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王某于2024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70%责任并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当事双方系朋友关系,若不尽快化解,不利于修复友情关系,故向当事人介绍综治中心职能。当事人同意到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综治中心收到材料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开展调解工作,并由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共同指导调解。
一是厘清纠纷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等方式,全面了解事发经过。此外,核实朱某为王某治疗支付的医疗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3999元,确定王某受伤产生的总费用,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7793元。掌握具体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如何承担责任。
二是检索“案例库”,确定调解方案。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性,指导法官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类案检索,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的相关规定,分析梳理本案的责任主体及比例,从而明晰调解方向,并确定“法官释法理+调解员与社区干部说情理”的调解思路。
三是现场组织调解,加强释法说理。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无修车资质,且在帮工中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若让朱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且王某之所以受伤也是为朱某提供义务帮工,双方对此事均有一定责任,建议双方再综合案件事实,在结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但朱某坚持认为,纠纷的发生是由于王某操作不当,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指导法官遂结合类案裁判进行“以案释法”,从纠纷产生原因、责任划分、损害后果等方面加以解释论证,一一解答当事人疑惑。
四是安抚当事人情绪,逐步解开心结。调解员结合之前化解类似纠纷的经验,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入手,仔细讲解被帮工人应承担的责任,耐心劝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以朋友情谊为重,主动承担起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劝导双方不要因此产生隔阂,努力引导各方积极寻求最优解决方案。针对争议最大的赔偿金额问题,开展“背靠背”调解,一边由调解员向朱某耐心解读《民法典》、《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梳理法律关系,说明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和伤残赔偿规定;一边由社区干部缓解王某及其家属的焦躁情绪,并以朱某积极支付治疗过程中3999元的医疗费作为调解突破口对王某进行劝说。待“背靠背”调解取得较好反馈后,调解员便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经过调解员法理情并举地劝说,朱某认识到王某受伤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对王某表达歉意,并提出赔偿30000元,王某看到朱某态度真诚,对朱某表示谅解,解开了“心结”,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兼具人身损害赔偿和亲情、友情维系双重属性,如处理不当,不仅会激化矛盾,还会影响友情的延续。本案中,法院通过宣传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到综治中心化解纠纷。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指派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联动调解,并通过“法官释法理+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说情理”的方式推进调解。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及社区干部协作配合,共同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并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裁判厘清调解思路,提出调解方案,以法官释法明责、人民调解员与社区干部温情感化的方式,情法交融,相互配合,逐步化解争议焦点,淡化抵触情绪。面对调解僵局,调解员与社区干部又进行“背靠背”调解,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与此同时,指导法官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的类似案例,以案释法,让当事人“听进”“听懂”法理,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双方互谅互让,弥合人际裂缝。
处理结果
王某与朱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支付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83-61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