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农资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化解农药致损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某到李某经营的某农资经营部购买精喹禾灵和砜嘧磺隆两种农药,用于辣椒地里除草。王某打药后,辣椒苗出现了叶子卷边脱落的情况。经其反映,农资经营部派人到地里用同种农药喷洒,辣椒苗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导致约6亩的辣椒苗种植减产。农资经营部则称,辣椒苗种植减产因素很多,不只是因为农药,当年天气异常,辣椒苗种植减产比较常见。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初步沟通,双方当事人对于辣椒受损一事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点在于辣椒苗受损是否是所购买的农药所致以及受损程度如何。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先行调解。
一是分析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症结。调解法官对王某提交的鉴定申请内容进行分析和咨询,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后,了解到精喹禾灵和砜嘧磺隆两种农药均没有能喷施于辣椒苗的试验结论。经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咨询,鉴定机构表示通过多年对类似情况的处理经验,能够初步判断砜嘧磺隆多易产生药害。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因时间、环境、技术原因等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的特殊情况。调解法官考虑到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王某表示可以协商解决,不再申请鉴定。
二是邀请农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化解纠纷。考虑到案件涉农业技术知识,专业性较强,在不启动鉴定的情况下,一方面,调解法官主动学习农业及农药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向辖区农业主管部门了解王某反映的农药致损一事的相关情况,听取对农药销售及施用的专业意见,之后联合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双方一起到辣椒种植地开展现场调解。
三是现场勘查,促推当场和解。在多次查看辣椒种植现状、认真观看当事人提供的生长记录视频、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向王某普及可能影响辣椒减产的因素,并对减产损失进行认真核查,了解辣椒的市场价和王某投入的成本,并提示王某其对损害发生和扩大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不能要求农资经营部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此外,辣椒苗并非绝收,损害后果是辣椒减产,建议调整赔偿请求数额。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对调解达成初步意向后,调解法官与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对王某存在超剂量使用、未按要求施用、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等情况以及农作物的生长易受天气、土壤等因素影响作了充分评估,提出调解方案,王某表示认可,并表示将积极采摘剩余的辣椒以减少损失,某农资经营部也同意对因未履行科学推荐农药、明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指导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在处理疑似农药致损纠纷时,因涉及农业科学领域专业问题,实践中通常难以直接判断损害的成因和各方的过错,进而导致纠纷化解陷入僵局。本案中,法院在鉴定难以开展情况下,主动与农业主管部门对接,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专业意见,同时邀请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农业主管部门在种植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行业专家的信赖优势,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同时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解”等多种方式,全面研判引发损害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最终高效化解纠纷,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资经营部赔偿王某辣椒苗损失18000元并当场主动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11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3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43-4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