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双环节”+“双联动”多元化解医患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王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肾脏损害以及视力模糊等既往病史,2023年7月28日入住某医院,入院诉求为消肿及诊察视力模糊。因治疗效果不明显,且出现病情加重现象,无奈转院治疗。王某认为某医院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向某医院主张赔偿,但某医院认为其诊疗方案及过程合理,并无过错,双方协商未果。
处理方式方法
为避免事态升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前介入,发挥“专家调解员”优势,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存在会诊延误、会诊未果后未及时重新联系会诊的情况,对王某的病情恶化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某医院对于王某损伤程度提出异议,导致调解失败。之后,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开展委托鉴定工作。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先对王某及其家属进行耐心安抚,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着手,与他们真诚沟通、尝试调解。在获得王某右眼盲目五级、伤残程度鉴定六级的鉴定结论后,又与某医院多次深入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愿并签订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关乎群众健康权和生命权,且双方关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等往往争议较大。为力争尽早、尽小化解纠纷,法院建立了“专业调解员+专家调解员”“专家意见书+诉前鉴定”双环节,“专业调委会+先行调解”双联动医患纠纷化解机制。本纠纷系患者与医院因医院诊疗行为引发的要求赔偿损失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医疗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因分歧较大,难以调解,案件随即转入下一环节,由法院委派专家调解员进一步调解,以专家意见书及鉴定结果为参考,阐明争议焦点,提出最佳解决方案,最终促使纠纷得以有效化解。该机制的创新运用,促使这起医患纠纷得到妥善化解,避免出现因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周期长,患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的情况,既更好地保护了患者权益,又尊重医疗本身专业性、风险性的客观规律,在规范医疗行为、引导理性维权、强化专业审理与有效缩短解纷周期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处理结果
某医院向王某赔付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6-07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