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与范某赠与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赠与合同纠纷

民事赠与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汤阴县“汤和”调解室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纠纷情侣分手恋爱期间赠与背对背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裴某与范某原系情侣。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恋爱期间,裴某多次向范某转账共计约11万元。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多次争吵最终分手。分手后,裴某认为其恋爱期间是以结婚为目的向范某转账的,现双方已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返还。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曾为情侣,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核查证据资料,确定调解方案。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认真查阅案件材料,梳理转账记录,查询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面对面”+“背对背”双管齐下的调解方案。

二是“面对面”调解,听取双方意见。调解员将裴某和范某共同约至调解室,现场向范某展示裴某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但范某表示其所收的款项为裴某为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且部分款项已在恋爱期间由两人共同消费支出,故不应返还,也不同意返还。裴某则坚持要求范某返还,双方争执不下。

三是“背对背”调解,做通双方工作。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对于范某,调解员以法为主、以情为辅向其释法说理,释明裴某转账中带有象征意义或数额较小的钱物,如520元(寓意“我爱你”)、1314元(寓意“一生一世”)等小额款项,或者在生日、节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给付的小额款项,均属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但裴某给予其他较大数额转账已经明显超过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所作出的赠与范畴,并结合裴某的经济承受能力,该部分赠与更多的是以期望与范某能够结婚为前提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范某应按比例予以返还。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最终范某同意调解员提出的部分建议,但主张其收到的部分大额转账实际上已在恋爱期间由双方共同支出,该部分款项不应返还,范某还出具了相关消费截图。对裴某,调解员向其展示范某提供的共同消费证据后,裴某认可相关支出事实,但表示这些是范某自愿支出,与自己赠与的款项无关。调解员明确告知裴某,这部分钱款如果确系恋爱期间用于由二人共同消费支出,范某可不予返还。同时劝导裴某换位思考,念及旧情,体面分开。

四是多轮沟通协商,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员分别从情、理、法多重角度积极疏导双方情绪,劝解裴某、范某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解开“心结”,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情侣间通过红包转账的方式表达心意已成常态,但感情破裂时如何界定这种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成为化解矛盾的难点。本案中,人民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综合运用“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法,通过核查转账款项、确定转账性质、释法明理,做通双方思想工作,找准诉争款项平衡点,促推纠纷实质化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法、理、情相融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积极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最终促使纠纷一次性、高效率化解,双方和平分手,取得了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向裴某返还6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2-52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