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吴某相邻权纠纷调解案
通过“示范性判决”指导社区化解邻里矛盾
案 例
基本案情
许某与吴某系某小区同楼层邻居,许某家房屋靠内,吴某家房屋靠外。吴某先于许某拿到房屋钥匙并进行了装修,吴某在装修时将入户门由原本的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在吴某装修完毕后,许某拿到房屋钥匙进行装修,发现吴某对入户门进行改造,给许某装修材料的运输和装修人员的通行造成阻碍。许某遂向社区和物业公司进行反映,要求吴某将入户门由外开恢复成内开。吴某表示其系先行拿房和装修,在进行入户门改造时没有任何人阻拦,自己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经社区和物业公司多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社区向对接的人民法庭提出指导调解的请求。
处理方式方法
人民法庭收到请求后,派出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以及专职调解员指导并参与调解。指导法官考虑到类似案件法院作出过生效判决,故将该判决进行隐名处理后,作为示范性判决,提供给当事人,为争议解决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范本。此外,考虑到个案情形差异,为顺利推进争议解决,指导法官在组织调解前会同社区及物业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 经过勘验发现,吴某确实将原本内开的入户门改造成了外开门,在将经过改造的入户门打开到最大角度时,外侧门边距离过道另一侧的墙壁仅有30厘米,无法正常通行。相应情况与生效类案判决中的情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吴某改造入户门的行为侵犯了许某通行便利的权利,吴某应当将其入户门恢复原状。 根据调查情况,指导法官以及专职调解员会同物业公司、社区共同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指导法官以示范判决为切入点,通过以案释法,对吴某私自将内开门改造为外开门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告知其改造行为的性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拒不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经指导法官耐心析法明理,吴某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整改。许某亦表示愿意以市场价购买吴某外开的入户门,以减轻吴某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引发纠纷。社区在调处过程中,通过与人民法庭建立的联动机制,邀请法庭派法官指导、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指导法官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借助类案判决,加强以案释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能理解、愿意做的生活规范,充分发挥类案生效判决的示范性、权威性和引导性作用;专职调解员会同物业公司、社区共同开展化解工作,促成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让纠纷化解在源头,让矛盾消解于日常,避免轻易转为诉讼,不仅实现纠纷就地化解,也维护了友好和谐的邻里关系。
处理结果
许某与吴某达成和解方案:吴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入户门恢复成内开门,许某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吴某外开的入户门。同时双方约定,为消防安全需要,双方均不得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成外开门,双方争议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第287条 、第28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53-27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