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 106 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钱安定、胡荣、张茂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21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 107-112 号),作为第 21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2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6)浙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三、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 6 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16)浙01 刑终 1143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 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案例106号)。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