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高某抚养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共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案 例
基本案情
谭某与高某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0日生育一女高小某,谭某与高某于2016年8月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高小某随父亲高某生活。高某在对高小某的教育过程中,常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多次采用打骂等方式对高小某实施“暴力管教”。2022年3月,高某再次对高小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高小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社区网格员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派出所报警。谭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当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请求区妇联给予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了解具体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联系区妇联、辖区派出所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了四项应对措施:一是联系谭某,希望请其暂时照顾孩子并做好孩子的情绪安抚工作,确保孩子身心健康。二是由派出所对高某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三是协助高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是与谭某和高某沟通,协调关于变更高小某的抚养权相关事宜。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派经验丰富且擅长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专业法官团队给予指导。经多次与高小某父母沟通,对抚养权、抚养费标准、探视权等问题进行了法律释明。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变更抚养关系后的探视权问题;二是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问题。因高小某一直随高某生活,高某离婚后也未生育其他子女;高某与谭某离婚后一直没有来往,高某与谭某互不信任,高某担心变更抚养权后无法探视小孩;谭某担心高某不能按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要求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双方矛盾激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与调解员在摸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想法后,组织谭某、高某前往派出所进行调解,并邀请区妇联、区检察院共同参与。调解中,一方面对高某粗暴教育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对谭某进行疏导,使其相信高某今后会履行义务,并且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会降到最低。
裁判要旨
本案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是影响孩子一生的根源所在。家庭暴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本案中,为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各方力量协作联动,法院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安排法官、调解员主持调解,邀请区妇联、区检察院、派出所相关人员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不同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明,尤其是借助辖区派出所与当事人联系较紧密、更加了解情况的优势,多方合力促成问题解决。为做到案结事了,法院明确专人作为该案联络人,跟进案件后续情况,不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情况以及抚养费按期支付情况,对其家庭存在的困难及时进行帮扶;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牵头下,组织召开社会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总结该案经验,摸索出一套该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路径,为今后相关案件处理打通关节、消除障碍;同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区法院与区妇联制定《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更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反复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打开心结,对高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是为了高小某身心健康,从2022年3月29日起高小某由谭某抚养;二是高某从2022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高小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高小某学业完成为止;三是高某在不影响高小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需征得高小某同意并征求谭某的意见,探望期间需保证高小某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四个月后回访谭某及高小某,看到高小某的身体、生活和学习状态俱佳,了解到高某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对高小某的教育和生活问题,谭某与高某双方再未发生争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10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75-02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