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心理咨询+先行调解”化解离婚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金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不久金某怀孕。因吴某家中无人照顾,在金某怀孕三个月时吴某将金某送回娘家休养,回家半月后金某在家中流产。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吴某及其亲属认为金某侵犯了其生育权。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金某退还彩礼12万元,以及购买三金的39000元的一半即195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为妥善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与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双方的交谈,心理咨询师敏锐地找到了问题和症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后共同相处时间较短,女方自行终止妊娠后,金某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找准争议焦点后,一方面,由心理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从夫妻双方角色分配等角度进行了客观分析,并辅之以专业心理疏导,逐渐纾解双方当事人心中长期郁结的负面情绪,增进了相互的理解。另一方面,由法官开展释法明理,将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掰开揉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讲解,让当事人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有了了解和认识。在指导法官和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合力配合下,最终化解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半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较高,给付彩礼造成一定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通过调解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返还彩礼4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14-04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