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引入第三方一揽子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认定异议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一揽子解决

基本案情

钟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载刘某途经某村路段时,与掉落在路面上的光纤和钢绞线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住院、刘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光纤及钢铰线所有人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钟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钟某向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催讨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本案纠纷责任明确,责任人清晰,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充分听取意见,全面了解当事人诉求。调解员联系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了解其主要诉求。某铁通经营部表示其对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某电信分公司则认为案涉光纤及钢绞线只有少部分属自己所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根据其与案外人某维保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光纤及钢绞线由案外人某维保公司管理,不应由自己与某铁通经营部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是聚焦争议焦点,开展释法明理。了解某电信分公司疑虑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耐心向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首先,针对事故责任异议问题,该起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勘查且出具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是处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证据,且上面有载明复核申请的要求。某电信分公司在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间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其次,针对该案其他责任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某电信分公司若认为光纤及钢绞线由案外人管理,可在赔偿后向案外人追偿。经调解员释明,某电信分公司表示不再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且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再向案外人某维保公司追偿。钟某、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三方初步达成了调解方案。

三是邀请第三方加入,促推一揽子化解纠纷。调解员考虑到虽然钟某赔偿请求已依法得到支持,但案件后续还存在某电信分公司向案外人某维保公司追偿问题,为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员联络某电信分公司,由其提交与案外人某维保公司的相关合同资料。调解员在充分查阅相关材料及法官专业指导下,考虑到某电信分公司与案外人某维保公司仍存在合作关系,调解员决定先行由电信分公司与案外人某维保公司沟通,说明案件情况及赔偿追偿事项。之后,再由调解员向案外人某维保公司释法说理,说明基于双方签订的光纤及钢绞线维保合同,某电信分公司有在先行赔偿下的追偿权,其有权在履行对钟某的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指出,考虑到双方目前仍存在电信设施维保合作关系,一并协商调解解决追偿事宜有利于双方维持良好合作关系。在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充分释理说法、分析利弊后,案外人某维保公司同意自愿参与本次纠纷调解工作,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裁判要旨

事故责任认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的重要一环,不同的责任认定关系各方赔偿比例的确定。本案中,不仅涉及事故责任认定异议,还涉及电信设施所有人责任承担、管理人追偿问题,如果进入审理程序通过判决方式解决,易激化矛盾,且易引发衍生诉讼案件,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此,法院委托擅长道交事故纠纷的特邀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找准争议焦点,并有针对性开展沟通工作。针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情况,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并进行普法宣传,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为后续促推调解工作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灵活性、优越性,在法官指导下,立足纠纷一揽子化解,引入案外人某维保公司参与纠纷化解,并从某电信分公司追偿权的法理层面和双方公司长期合作的情理层面入手,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四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不仅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从源头减少衍生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更止争。

处理结果

钟某、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某维保公司四方共同签署调解协议,某电信分公司、某铁通经营部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某电信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某维保公司直接履行。协议签署后,某电信分公司和某维保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责任,某铁通经营部后续也履行了赔偿责任,该起纠纷得以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正)第2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4-52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