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某甲与阚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情理法融合”工作法化解饲养动物侵权纠纷

民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人民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牲畜破坏庄稼损失确定府院联动情理法融合工作法法官指导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阚某乙在山上养羊,同村同族的阚某甲的承包地与阚某乙养羊的地方相邻。阚某乙放羊时,由于其看管不慎,导致几只羊脱离羊群,跑到阚某甲的庄稼地里吃了玉米苗。阚某甲要求阚某乙赔偿损失。双方就如何赔偿自行协商未果,阚某甲打算起诉,要求阚某乙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可能涉及损失鉴定,当事人解纷成本相对较高,且可能会耽误农时,为妥善化解纠纷,联合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员成立调解小组,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一是实地勘查,明确争议焦点。指导法官和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共同查看了阚某甲的承包地,对羊吃玉米苗的具体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村委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做工作,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均表达愿意协商解决,但在损失数额上仍然争执较大。阚某甲认为庄稼地已经被羊群践踏,其已不想再继续种植;阚某乙则认为羊群只是损害部分玉米苗,未损害部分仍旧会长出玉米有收成,如果以庄稼地全部面积计算收成赔偿给阚某甲对其亦显失公平。 二是村镇干部以乡情解心结,缓和对立情绪。结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症结,调解小组注重情理法融合,镇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以“情”为先解心结,积极倡导双方当事人注重乡情、互谅互让、邻里和睦、乡村和谐的传统文化,用分头劝说、拉家常的方式进一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三是指导法官以“法”为盾化干戈。指导法官先是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进行释法解惑,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之后指导人民调解员结合实际完善调解方案。 四是人民调解员以“理”为主促调解。人民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再三研究,形成既合理又可行的调解方案,以理释法,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因看管不善导致饲养牲畜破坏他人庄稼的事件在农村频繁发生,对于牲畜破坏庄稼的损失一般需要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来确定,但是此类案件鉴定难度较大,一般需聘请专家现场对庄稼地面积及产量以及牲畜破坏庄稼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不仅耗时久、耽误农时且鉴定费可能远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联系村镇干部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和村镇干部、调解员贴近群众、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通过“情理法融合工作法”,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既解“心结”,又解“法结”,并灵活制定调解方案,简化程序合理确定损失,不仅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也一揽子化解纠纷,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邻里乡亲和谐关系。

处理结果

阚某甲与阚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根据阚某甲的承包地面积、平均收成,计算出一般情况下阚某甲的玉米成熟时能够收成1600斤,参照目前的玉米市场价格,按照每斤一元的标准,由阚某乙赔偿阚某甲1600元;而阚某甲的承包地由阚某乙临时种植到玉米成熟时,并享有收获的玉米;待这一季玉米收获之后由村上的人民调解员再主持双方交接,仍由阚某甲继续种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80-36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