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等12户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化解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隋某等12人作为某小区业主,因日常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之需,多次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请其出具同意在业主自有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文件。然而,某物业公司却以诸多理由拒绝。双方矛盾日益尖锐。隋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与此同时,小区内其他业主也欲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纠纷涉及新能源政策落实与民生需求,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并邀请具有电力专业经验的人大代表,以及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调解小组通过梳理资料,实地走访业主和物业公司,广泛深入听取双方诉求与意见。经了解,业主表示根据电力部门规定,申报个人充电桩需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现物业公司拒绝出具证明,充电问题难以解决,影响业主使用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因历史原因电力设施未移交,小区建设时并无新能源汽车充电规划,担忧充电桩安装会带来安全隐患、电力容量不足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用电、电力扩容费用无法落实等问题,故而不愿意出具同意证明。调解小组锁定争议焦点,即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经综合研判,调解小组一致认为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于案涉小区乃至整个区域均具有较好的示范指引价值。为此,制定“各部门专家‘联合会诊’,‘专科医生’对症施策”的精细化调解策略,与当事人开展面对面协商,同时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是深度组织沟通协商。为准确把握纠纷全貌,实质性化解纠纷,调解小组走访电力部门,深入了解该小区电力设施背景情况,并组织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深入沟通与意见交换。通过“面对面”的坦诚交流,帮助双方客观分析当前形势;借助“背对背”的细致疏导,有效缓解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全力促成批量化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调解小组组织隋某与某物业公司“面对面”调解,并邀请其余11户业主旁听。为确保旁听效果,采用“线上 + 线下”并行方式,使更多业主能参与调解。指导法官通过列举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指出安装充电桩属于新能源汽车时代车位使用功能的合理延伸,且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业主现场勘查、施工,确保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从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配合安装工作的角度进行耐心劝导;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则就小区消防安全问题给出专业、权威意见。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案涉小区电力设施未移交、可能需要扩容以及费用分担等问题,人大代表深入讲解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现实需求和重要意义,并结合自身电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针对小区电力设施特殊情况,指出从利益与责任的平衡角度出发,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调电力设施升级扩容,满足业主合理需求,并组织双方就扩容费用承担等问题友好协商。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了同意其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承诺将积极协调供电部门升级小区供电设施,完成必要的电力扩容,相关业主也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电力扩容费用。
四是持续督促后续履行。为巩固调解成果,调解小组通过定期跟进、督促指导等方式,确保物业公司及时审核业主申请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及时协助安装充电桩,实现纠纷彻底化解。
裁判要旨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业主对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需求持续增长,但物业管理制度的更新完善相对滞后,未能及时适应这一新兴需求,导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纠纷也呈增长态势。本案系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处理结果不仅关乎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对辖区内其他业主具有较大影响。为妥善高效化解纠纷,法院会同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及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调处,通过人大代表政策解读精准到位、住建及消防部门技术指导专业权威、人民调解善于沟通的亲和优势、法官法律研判严谨细致,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破解物业公司配合义务认定难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通过梳理资料和实地走访,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组织“面对面”调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实“专业问题专业答,行业问题行业解”,提升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采取“示范调解”方式,以点带面化解批量纠纷,并成功促使潜在纠纷“一揽子”化解,不仅实现了政策的有效落地、民生需求的充分满足,还促推了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
处理结果
隋某等12户业主与某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在其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升级小区供电设施,完成必要的电力扩容,协助符合条件的业主安装充电桩,业主同意均摊电力扩容费用。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272条、第937条、第942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35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60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