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邢某与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医调委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责任比例专家评估行业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韩某甲因干咳未愈到某卫生院门诊观察治疗。8月9日,韩某甲再次到该卫生院作进一步检查,因韩某甲疑似肺部感染,卫生院将韩某甲收治入院。当日午时,韩某甲病情出现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甲配偶邢某及其子女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认为卫生院对韩某甲的死亡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为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人民法院协调医调委化解纠纷。医调委征得当事人同意,指派调解团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初期,邀请医疗专家、法律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形成评估意见。首先,由专业医师根据卫生院和韩某甲家属提供的诊疗资料对韩某甲的诊疗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专业医师结合自身的诊疗经验,对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标准进行分析,评估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韩某甲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后,由法律专家根据卫生院的过错程度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提出卫生院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综合专业医师和法律专家的分析形成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意见反馈至调解团队,调解团队根据反馈意见确定调解策略。 在做完前期准备工作后,调解团队采取“背靠背”的策略,多次分别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协调。第一轮沟通中,调解团队一方面根据评估意见与卫生院确定医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但卫生院表示不愿意承担过高的责任比例。另一方面,安抚韩某甲家属情绪,从卫生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患者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与韩某甲家属进行了详细沟通,表示卫生院对韩某甲的死亡结果确实存在过错,但卫生院属于一级医院,医护人员的医疗知识存在局限性;而韩某甲已是78岁高龄,存在既往病史,自身疾病对诊疗效果亦存在影响。但此轮沟通并未就卫生院承担的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且韩某甲家属认为卫生院没有认识到自身过错,双方矛盾分歧较大。 经过沟通,调解团队明确了双方实际争议的焦点在于卫生院就韩某甲的死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故重点就责任比例展开了第二轮沟通。调解团队向卫生院转达了韩某甲家属的意见,卫生院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赔偿金额以表示诚意。调解团队再次与韩某甲家属取得联系,结合专家评估意见详细解释了卫生院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听取家属的意见和具体诉求金额。此轮沟通中,韩某甲家属意识到卫生院的过错确实并非造成韩某甲死亡的唯一原因,并给出了希望卫生院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与评估结果趋于一致。 为进一步推动调解进程,调解团队与双方进行了第三轮沟通。调解团队从行业管理和社会导向等方面对卫生院进行劝解引导,强调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在调解团队的努力下,卫生院同意以韩某甲家属在第二轮次沟通中提出的比例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医疗质量的提升和医患关系的和谐,若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引导家属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中,医调委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具有专业优势,抓住责任承担比例和赔偿金额这一焦点问题,依据专家评估意见明确卫生院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范围,循次渐进引导双方各自作出让步,责任承担比例既符合患者家属的诉求,又在评估确定的卫生院应承担的范围之内。同时,针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降低双方见面频率,缓解双方的紧张氛围。在沟通过程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切入,注重缓解患者家属情绪,并通过多轮沟通,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以明确双方的真实诉求,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妥善、高效、实质性化解了本起纠纷。

处理结果

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患者韩某甲家属邢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738元,由卫生院督促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6-26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