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赡养费纠纷调解案
“法治网格员+乡贤代表+人民调解”多元联动化解赡养老人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丈夫朱某(已亡故)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是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现黄某年满87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近年来又患多种疾病,需要子女照顾。女儿朱某丙、朱某戊认为父母早年重男轻女,成家后更是与母亲日渐疏离。儿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丁也觉得仅由自己赡养老人不公平。后黄某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担任临时监护人。现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解开当事人“心结”,避免矛盾激化,致使家庭关系陷入僵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邀请黄某所在地的法治网格员、乡贤代表等共同参与纠纷调处。调处过程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发挥网格员属地优势,精准定位矛盾症结。网格员依托对地情、人情的深度熟悉,迅速了解纠纷情况。通过逐户走访、邻里访谈,梳理五名子女对母亲积怨的心理动因,发现关键矛盾点在于:黄某女儿因母亲情感忽视产生抵触情绪,而黄某儿子因心理失衡形成逃避责任心态。网格员以“家庭纽带守护者”角色,分别与子女建立信任,重点针对女儿进行情感疏导,同时引导儿子反思传统观念局限,初步打破对立僵局,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其次,多维角色联动协作,分层击破认知壁垒。人民调解员、法治网格员、乡贤代表分别从法律、乡约、情理三个维度开展调解。法治网格员聚焦《民法典》第26条、1067条,逐条解读赡养义务法律后果;乡贤代表援引“孝亲敬长”的村规民约,通过宗族长辈现身说法,引导站在对方角度思考;人民调解员则运用“情感账户”,引导子女计算母亲养育成本与情感投入,加深相互理解。三方采取“错峰约谈+交叉劝导”策略,成功消解两名女儿抗拒心理及三名儿子推诿态度。
最后,依托网格法治驿站,系统重构亲情契约。调解员、网格员、乡贤代表等共同组织五名子女到当地网格法治驿站,通过“面对面”调解、“亲情唤醒”、法律释明等方式,引导子女从家庭和睦和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考虑。经过反复沟通,黄某与五名子女达成和解,并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起纠纷系典型多子女赡养争议,具有三重特殊性:一是母亲传统观念引发女儿情感剥夺感与儿子责任逃避倾向,导致化解难度大;二是多子女家庭中,五人相互观望推诿导致赡养方案长期悬置;三是法律义务与亲情伦理交织,既需刚性法律约束又要柔性情感修复。此类纠纷若处理不当,易引发连锁家庭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本案中,人民调解员联合网格员、乡贤代表等基层解纷力量,协同开展解“法结”更解“心结”工作。网格员发挥“基层触角”功能,依托人熟、地熟优势精准锁定子女核心诉求,建立情感信任通道;人民调解员运用“法律阐释+情感疏导”双轨策略,通过民法典释明赡养父母刚性义务,结合“养育成本核算”唤醒道德自觉;乡贤代表激活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以宗族伦理重塑孝道共识,通过基层单位多方合力,不仅以“柔性”方式妥善化解赡养纠纷,让老人安享晚年;又通过多方工作,解开父母与子女之间“心结”,维系家庭和睦关系。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五名子女按照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的顺序按月轮流赡养黄某,如轮到的赡养义务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则向黄某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生活费的标准1000元/月,护理费标准3000元/月),轮到赡养义务人赡养时具体的赡养方式由黄某决定。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43条、第1067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43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