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建设公司与某市政公司、某水务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学会参与一揽子化解建设工程分包系列纠纷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拖欠工程款法学会参与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起,某工程管理公司将污水治理工程发包给某水务公司,某水务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市政公司,某市政公司将不同区域的项目再行分包给10家建设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市政公司以“某水务公司未结算、付款”、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为由,未向10家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农民工工资付款压力,10家建设公司分别诉至法院,向上游主体包括某市政公司、某水务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主张工程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陆续收到10家建设公司起诉材料后,发现案件基础事实相同、诉讼主体重合,且涉及多家建筑企业,影响近百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及时兑付。为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10起纠纷一并委托当地法学会负责专门开展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随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争点“定轴”。调解员梳理涉诉主体之间的发包、承包、分包关系后,与指导法官沟通确认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并在法官指导下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此外,调解员梳理无争议事实后发现,化解的“堵点”和“关键”在于结算问题。某水务公司因整体建筑市场环境下行、资金链断裂,现金流压力层层传导,某市政公司因未收到上游公司工程款,无奈拖延与10家建设公司的结算,遂引发纠纷。

二是专业释明,协商结算。为推进结算,调解员对10家建设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款、结算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结合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发现双方仅就少部分工程量增项存在计价争议。鉴于此,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学术组织的优势作用,邀请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协商,从建筑行业角度就“计价方式”争议进行了专业规范的释明,并就本案委托鉴定必要性作了分析。经释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了最终结算价款,避免冗长的鉴定流程和非必要的鉴定费用。

三是专款专付,实质解纷。调解员在沟通中了解到,10家建设公司的资金困境导致欠薪的近百名农民工已准备进行维权,为避免矛盾升级,故10家建设公司的核心诉求在于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而非仅获得一张“债权凭证”。为此,在工程款支付主体上,调解员组织某水务公司、某市政公司进行了反复协调,因未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双方确定由某水务公司向10家建设公司盖章确认的农民工账户直接付款,以专款专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同时组织某市政公司、某水务公司、10家建设公司进行一揽子结算,最终实现系列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标的金额较大等特点,对于调解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本案中,法院委托法学会负责专门调解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的工作力量开展调解,充分利用专业学会调解员的从业背景、专业知识优势开展调解,快速梳理复杂案情,化繁为简、确定纠纷焦点。调解过程中,针对“计价争议”,邀请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调解,有效发挥“智囊团”、“人才库”作用,为纠纷化解注入专业力量。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在关键的专业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增加了调解的公信力,也减轻了当事人解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让解纷流程“提速”、为企业纾困“减负”。此外,以“专款专付”的方式,确保了农民工权益得到真正兑付。本系列纠纷实质性化解,不仅从源头上解决了可能引发的农民工集体讨薪问题;同时也对所涉建筑企业间的纠纷进行了一次性梳理、结算,避免了层层权利追索、衍生诉讼等问题,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水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10家建设公司确认的农民工账户支付4227048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5-49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